通姦除罪後外遇就沒事了?用侵害配偶權討公道|2026最新

通姦除罪後外遇就沒事了?用侵害配偶權討公道
通姦除罪後外遇並非沒事。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失效後,外遇不再有刑事責任,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依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受害配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向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請求連帶賠償(連帶部分另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規定),時效為知悉起2年、行為起10年。本文整理最新實務與法院判決,教你怎麼告、告誰、要多少、證據怎麼蒐才合法。
通姦為什麼會除罪?大法官釋字第791號重點是什麼?
結論先說:通姦除罪是因為大法官認為用刑罰處罰通姦違反比例原則,但婚姻的忠誠義務仍受民法保障,外遇還是要賠錢。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主文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得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現行刑法第239條條文狀態為「(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現僅剩本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書已失效。
大法官的理由並非認為通姦值得鼓勵,理由書指出:
- 性自主權屬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國家以刑罰限制必須接受較嚴格的審查。
- 刑罰目的雖在維護婚姻制度,但手段過苛,以實現的公益不大,所造成的損害顯然大於目的所欲維護的利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刑罰不僅無法有效預防或修復婚姻,反而可能造成家庭二次傷害。
實務上的程序效果要特別注意:釋字第791號公布後,尚未確定或正在偵審中的通姦案件,並非判決「無罪」,而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諭知免訴。例如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之事實欄即記載「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規定失其效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6日為被上訴人、楊○○免訴判決確定」,這是程序上免訴,不是實體上認定外遇合法。
💡 小提醒:該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程序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並非闡述通姦除罪實體見解的判決,引用時易與同年度同號的最高法院刑事(妨害性自主案)混淆,請以完整案號與法院名稱識別。
| 項目 | 修法前 | 現行(釋字第791號後) |
|---|---|---|
刑法第239條 | 通姦、相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已刪除,無刑事責任,舊案依刑訴第302條第4款免訴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 得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相姦人 | 但書失效,告訴不可分原則回復適用 |
民事責任 | 可併行 | 完全不受影響,仍可依民法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 |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請求權基礎是哪幾條?
侵害配偶權,是指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為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信賴基礎,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而生的身分法益,構成侵權行為。
請求權基礎為三條一體適用: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實務上,長期交往、發生性行為、墮胎產子,多被認定為「背於善良風俗」。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3項: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3項明定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配偶權即屬此類身分法益。
- 民法第185條第1項、民法第18條及民法第19條:若同時告配偶與第三者,法院常依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判連帶給付;若外遇一方或第三者持續散布、張貼侵害名譽的內容,被害人還可依第18條、民法第19條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法院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命刪除部落格、社群文章並禁止再散布,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即維持原審命被告刪除文章的處分(該案為名譽權侵害事件,非侵害配偶權本訴,僅供參考)。
法院怎麼說?
直接來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見解(民事判決,2025年1月24日,二審判決,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已確定,判賠50萬元):
「此項基於配偶關係而生之身分法益,自屬依法應受保護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等目的之手段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比例原則之故,並非認定上述價值已不受法律之保障。因此,倘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
白話文就是:國家不用刑罰管,不代表配偶權不受保護,只要達到破壞婚姻信賴基礎的程度,就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哪些行為算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抓姦在床嗎?
不用。實務上法院認定的範圍遠比「抓姦在床」廣,是否發生性行為不是唯一標準,只要超越一般朋友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圓滿,就可能成立。
| 行為態樣 | 法院認定標準 | 常見舉例 |
|---|---|---|
肉體出軌 | 有性行為、接吻、擁抱等親密接觸 | 進出摩鐵、過夜、性行為對話自承 |
精神出軌 | 持續傳送曖昧、親暱訊息,逾越友誼分際 | 每日互道早晚安、稱老公老婆、視訊調情、私下幽會 |
類夫妻關係 | 長期交往、同居、生子,情節重大 | 交往數年、為第三者墮胎、產子、同居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即以「每日傳送親暱訊息、視訊通話並私下幽會有性行為」認定侵害配偶權;另一個經典案例是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與同號的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竊盜判決TPHM,111,上易,1070不同庭,請以案號前綴區分):
「上訴人既與丙○○交往及發生性行為長達數年,又為丙○○墮胎、產子,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破壞被上訴人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堪認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該案法院審酌兩造婚姻長達30年、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任副理、兩造育有子女、上訴人長期外遇並產子等因素,判賠80萬元及自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可見「長期交往+生子」屬情節重大,金額明顯較高。
關於證據是勝訴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侵害配偶權可以告誰?可以只告小三不告配偶嗎?
可以。受害配偶有三種選擇:單獨告第三者、單獨告配偶、或同時告兩人請求連帶賠償。實務上多數會同時告兩人,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請求連帶給付,執行上較有保障。
| 提告對象 | 優缺點 | 法院審查重點 |
|---|---|---|
只告第三者 | 避免與配偶對簿公堂,但需單獨證明第三者責任 | 第三者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 |
只告配偶 | 聚焦婚姻內部求償 | 配偶是否逾越婚姻忠誠義務 |
同時告兩人 | 可主張連帶賠償,任一人均需負全部給付責任 | 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民法第185條) |
關鍵在「明知」要件。並非一律推定第三者知情。若第三者抗辯「不知道對方已婚、是被騙的」,法院會實質審查對話紀錄、互動內容、是否曾提及家庭、配偶、子女等,判斷是否可得而知。例如實務上曾有原告未能證明第三者知情而敗訴之案例。因此原告應積極舉證:曖昧對話中提及「你老婆」「小孩」「家庭」、共同出入家庭聚會、社群公開配偶關係等,都是推定知情的重要證據。舉證責任在原告,不可空言主張。
證據怎麼蒐集?偷拍、偷錄會不會違法反而被告?
證據是勝訴關鍵,但取證手段必須合法,否則可能觸法且證據被排除。
常見有效證據
- LINE、Messenger、Instagram對話紀錄:含親密稱呼、相約開房、自承性行為等。記得完整備份,含頭貼、帳號、時間,最好錄影翻頁避免被質疑變造。
- 照片、影片:在公開場合牽手、擁抱、接吻、進出旅館的畫面。
- 通聯記錄、匯款紀錄、發票:頻繁深夜通話、共同消費、贈與紀錄。
- 證人:目擊親密互動的親友、鄰居。
- 自認:配偶或第三者於對話中承認關係。
合法與違法的界線
- 相對合法:在公共場所拍攝(街道牽手)、配偶自願提供自己手機內的對話紀錄、行車記錄器錄到公開對話。
- 高風險、可能觸法且被排除:在他人私宅、旅館房間內裝針孔攝影機、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私自破解手機密碼或駭入帳號竊取資料。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法院最新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明確表示,雖涉及隱私侵害,但若未使用強暴、脅迫手段,且有助於發現真實、符合比例原則,仍可能認有證據能力。反之,以駭客手段、針孔偷拍私密處等方式取得的證據,被排除的風險極高。
💡 小技巧:發現外遇先冷靜,立即以「螢幕錄影」方式備份對話(含對方帳號資訊),並將照片、影片原始檔保留。不要自行安裝GPS跟蹤或針孔,先請律師評估證據能力再決定是否使用。
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多少賠償?法院判賠行情是多少?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公式,由法官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學經歷、經濟能力、婚姻存續期間、有無子女、侵害情節(次數、期間、是否生子)、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定之。實務上常見區間如下,僅為參考,個案差異很大:
| 侵害程度 | 常見判賠區間 | 說明 |
|---|---|---|
輕微侵害 | 5萬~30萬元 | 純曖昧訊息、單獨出遊過夜但無明確性行為證據 |
發生性行為 | 30萬~100萬元 | 一次或數次通姦,有旅館紀錄或自承 |
長期同居、生子、持續數年 | 80萬~150萬元以上 | 如111上易1070判80萬,情節更重大者可能逾100萬 |
以兩個實例說明法院如何審酌:
- 臺灣高等法院:交往數年、墮胎產子、破壞30年婚姻,審酌被上訴人大學畢業任副理、對造為護理師無業等因素,判賠80萬元。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每日親暱訊息、視訊、私下幽會有性行為,法院維持一審判賠50萬元,認為已審酌雙方學經歷、收入及痛苦程度,金額屬適當。
提醒:原告可以自行主張金額,但裁判費按主張金額計算,開價過高若未獲全額支持,已繳裁判費不會全退;開價過低則可能限縮獲賠上限,建議參考類似判決提出合理數額。
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是多久?2年10年怎麼算?
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2年時效(主觀時效):從你確知「配偶與特定第三者有逾越友誼的不正常往來」且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時起算。例如某日發現LINE親密對話、抓姦當日,即開始起算2年。不是從懷疑時起算,也不是從離婚時起算。
- 10年時效(客觀時效):從最後一次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無論你是否知悉,逾10年請求權即消滅。若外遇是持續性行為(數年交往),以最後一次逾矩行為為準。
- 時效抗辯: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不會主動幫被告主張,必須由被告在訴訟中抗辯時效已過。因此被告若主張時效,原告需舉證仍在時效內。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發現外遇後建議盡早在2年內諮詢並起訴,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完成。若對方持續侵害,記得保留最後一次侵害的證據以起算時效。
時效中斷則依民法第128條以下規定,例如提起訴訟、聲請調解等可中斷時效,建議由律師協助計算。
提告流程、管轄法院與裁判費要繳多少?
提告五步驟
- 撰寫起訴狀:載明原告、被告、請求金額(慰撫金及利息)、事實理由(何時、何地、何種逾矩行為)及證據清單。
- 選擇管轄法院遞狀: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侵權行為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起訴。侵權行為地包括傳送曖昧訊息地、發生性行為的旅館所在地等,當事人可擇一對自己便利的法院起訴。
- 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按訴訟標的價額分段徵收。
- 調解先行:多數地方法院會先安排調解,調解成立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節省時間費用;調解不成立再進入審理。
- 開庭審理與判決:雙方言詞辯論,必要時聲請調查證據(如勘驗對話、傳喚證人)。勝訴確定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費精算表(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侵害配偶權屬非財產權,但以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採階梯費率,非一律1%。
| 訴訟標的價額 | 裁判費計算方式 |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 | 1,000元+超過10萬元部分每萬元100元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 | 10,000元+超過100萬元部分每萬元90元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 | 91,000元+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80元 |
舉例:請求50萬元,裁判費為1,000元+(40萬元/每萬元100元)=1,000+4,000=5,000元;請求100萬元為10,000元;請求200萬元為19,000元。敗訴者原則上負擔裁判費。
除此之外,還能主張什麼?
- 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及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均為裁判離婚事由,即使通姦除罪,仍可據此訴請離婚。
- 離婚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規定,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他方損害,包含財產及非財產損害,可與侵害配偶權併案或另案主張,互不排斥。
常見QA
Q:通姦除罪後,外遇就完全合法了嗎?
A:不是,仍有民事責任。 通姦只是沒有刑事責任,但民事上侵害配偶權仍要賠償,且可作為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釋字第791號僅排除刑罰,不代表價值不受法律保障。
Q:只有曖昧訊息,沒有抓姦在床,可以告嗎?
A:可以。 法院已多次僅憑親密對話、每日傳送親暱訊息、視訊、私下幽會即認定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構成侵害配偶權,不以證明性行為為必要。重點是內容是否達到破壞婚姻信賴基礎的程度。
Q:可以只告第三者,不告自己配偶嗎?
A:可以,但舉證責任在你。 法律允許單獨告第三者或與配偶連帶請求(民法第185條)。若只告第三者,必須證明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法院會審酌對話是否提及配偶、家庭等,已有因第三者不知已婚而駁回的案例,不可一律推定知情。
Q:證據是偷拍、偷錄來的,可以用嗎?
A:要看手段是否合法。 在公開場合拍攝或配偶自有手機內的對話,合法性較高;以針孔、竊聽、破解密碼等方式取得,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且被法院排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為,未用強暴脅迫、有助發現真實且符合比例原則者仍可能有證據能力,但風險極高,建議先經律師評估。
Q:我在臉書、部落格公開對方外遇,會不會被告?
A:會,有誹謗風險。 即使外遇屬實,若以文字、圖像在網路散布指摘私德,且非屬公益事項,仍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散布文字誹謗罪。實務上曾有前配偶在社群或部落格加註對方外遇等語而經判決誹謗罪成立的案例。主張權利應循訴訟途徑,避免私自公審。
結語
通姦除罪不代表外遇沒事,只是國家不再用刑罰介入私人情感,但民法上的配偶權保障依然堅實。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到臺灣高等法院等判決都清楚揭示:逾越普通朋友分際的不正常往來,即屬侵害身分法益的侵權行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慰撫金,同時告兩人時可依第185條請求連帶賠償,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如果你發現另一半出軌,請冷靜蒐證、完整備份對話紀錄,並把握知悉起2年、行為起10年的時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管轄(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裁判費與證據合法性,用「侵害配偶權」為自己討回公道。婚姻或許無法完美,但法律至少能給你一個交代。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通姦除罪後的救濟途徑。若有更多疑問,歡迎尋求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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