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外遇就沒事了?用侵害配偶權討公道 「我老公外遇,我可以告他嗎?」這是許多遭遇配偶不忠的人最想問的問題。過去,通姦是刑法上的犯罪,可以讓小三或小王坐牢;但自從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 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於是很多人誤以為:「外遇沒事了啦!」其實,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仍然可以讓外遇的一方和第三者付出代價外遇嗎。這篇文章就用有趣、易懂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判決,告訴你如何用「侵害配偶權」討回公道。 --- 一、為什麼通姦會除罪?大法官怎麼說?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配偶撤告)違憲,立即失效。簡單來說,大法官認為: - 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用刑罰處罰通姦,對個人性自主權的限制過於嚴苛。 - 通姦行為雖然傷害婚姻,但刑罰手段並不能有效維護婚姻,反而可能造成家庭二次傷害。 - 國家用刑罰介入私人情感關係,違反比例原則。 所以,通姦不再有刑事責任,警察不會再幫你抓姦,檢察官也不會起訴通姦。但這不代表外遇合法!民事責任仍然存在,也就是「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 引用法院見解:11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決中提到「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規定失其效力」,確認通姦罪已廢除。 --- 二、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婚姻中,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這是一種「身分法益」。當配偶與第三者發生逾越一般友誼的親密行為,破壞婚姻圓滿時,就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權,受害配偶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怎麼說? 直接來看高等法院的見解(引用判決片段113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此項基於配偶關係而生之身分法益,自屬依法應受保護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等目的之手段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比例原則之故,並非認定上述價值已不受法律之保障。因此,倘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 這段話白話文就是:通姦除罪只是國家不用刑罰管了,但配偶權還是受民法保護,只要配偶和別人有「不正常往來」,破壞婚姻信任,就是侵權行為,要賠錢! --- 三、哪些行為算侵害配偶權? 不是只有抓姦在床才算。實務上,法院認定的侵害配偶權行為範圍很廣,包括: - 肉體出軌:發生性行為(通姦)、接吻、擁抱等親密接觸。 - 精神出軌:傳送曖昧訊息、稱呼親密、單獨出遊過夜等。 - 長期交往:與第三者維持類似夫妻的關係,甚至同居、生子。 例如,判決片段111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就有一個經典案例: 「上訴人既與丙○○交往及發生性行為長達數年,又為丙○○墮胎、產子,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破壞被上訴人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堪認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這個案例中,小三和丈夫交往多年、發生性行為、墮胎產子,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必須賠償元配精神慰撫金。 --- 四、侵害配偶權可以告誰?可以只告小三嗎? 可以!受害配偶可以單獨對第三者提告,也可以對自己配偶提告,或者兩個一起告。實務上,大多數受害者會同時告配偶和第三者,讓他們連帶賠償。 但要注意,如果只告第三者,法院通常會要求證明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還介入,如果第三者不知情,可能免責。不過,實務上通常會從互動內容推定知情。 --- 五、證據怎麼蒐集?偷拍會不會違法? 證據是勝訴的關鍵。常見的證據包括: - LINE對話紀錄:曖昧、親密稱呼、相約開房等。 - 照片、影片:牽手、擁抱、接吻、進出旅館等。 - 通聯記錄:頻繁通話、深夜通話。 - 證人:朋友、家人看到兩人親密互動。 - GPS定位、行車記錄器:但要注意合法性,若以非法方式取得(如竊錄私密行為),可能無法使用。 關於證據是勝訴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重要原則:證據取得不能違法,例如在他人房間裝針孔攝影機,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證據也可能被排除。但如果是公開場合拍攝(如街上牽手),或配偶自願提供自己手機內的對話紀錄,通常沒問題。 💡 小技巧:如果發現配偶外遇,先冷靜備份對話紀錄(截圖或錄影),並請律師協助評估證據效力。 --- 六、可以請求多少賠償?法院判多少? 精神慰撫金的數額沒有固定標準,由法官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痛苦程度等決定。實務上,從幾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 - 輕微侵害(例如曖昧訊息、單獨出遊):約5萬~30萬。 - 發生性行為(通姦):約30萬~100萬。 - 長期同居、生子:可能超過100萬。 例如,在111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判決中,小三與丈夫交往多年、墮胎產子,法院判賠金額可能較高(該判決未直接寫出金額,但類似案例常有高額賠償)。另外,在許多地方法院判決中,一次通姦行為約判賠30~50萬。 --- 七、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是多久? 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也不行使而消滅。所以發現外遇後,最好在2年內提告。 --- 八、提告流程與費用 1. 撰寫起訴狀:載明原告、被告、請求金額、事實理由及證據。 2. 向地方法院遞狀: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3. 繳納裁判費:請求金額的1%左右(例如請求50萬,裁判費約5,000元)。 4. 開庭審理: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必要時可聲請調查證據。 5. 判決:若勝訴,可聲請強制執行。 也可以先透過調解程序,節省時間與費用。 --- 九、常見QA Q1:通姦除罪後,外遇就完全合法了嗎? A: 不合法!只是沒有刑事責任,但仍有民事責任,受害配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Q2:只有曖昧訊息,沒有抓姦在床,可以告嗎? A: 可以。只要訊息內容超越一般朋友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圓滿,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法院有許多判決僅憑親密對話就判賠。 Q3:可以只告第三者,不告自己配偶嗎? A: 可以。但要注意,如果只告第三者,必須證明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還介入。實務上通常從互動內容推定。 Q4:賠償金額怎麼算?我可以隨便開價嗎? A: 可以請求一定金額,但法院會依個案審酌。建議參考類似判決,提出合理數額,以免裁判費過高。 Q5:如果配偶外遇,我可以要求離婚嗎? A: 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構成裁判離婚事由。即使通姦除罪,仍可作為離婚理由。 Q6:證據是偷拍來的,可以用嗎? A: 證據取得若違法,可能被排除且另涉刑事責任。建議蒐集公開場合證據或取得律師協助,確保合法。 --- 十、結語 通姦除罪不代表外遇沒事,只是國家不再用刑罰介入,但民法上的配偶權保障依然堅實。如果你發現另一半出軌,請冷靜蒐證,並諮詢專業律師,用「侵害配偶權」為自己討回公道。婚姻或許無法完美,但法律至少能給你一個交代。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記得把握2年時效,勇敢主張你的權利! ---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通姦除罪後的救濟途徑。若有更多疑問,歡迎尋求法律諮詢。 在通姦除罪後外遇就沒事了的案件中,侵害配偶的規定常成為爭議焦點。 實務上通姦除罪後外與侵害配偶經常有所關聯,建議一起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