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訟包括哪些?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2026最新

行政爭訟包括哪些?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完整解析
行政爭訟包括訴願與行政訴訟兩大救濟程序,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時,原則上要先提訴願由上級機關自我審查,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若是請求確認法律關係或請求金錢給付等,則有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可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本文用白話搭配現行法條與實務見解,帶你一次搞懂提起要件、30日與2個月不變期間、管轄法院、裁判費與常見失權地雷。
行政爭訟是什麼?訴願跟行政訴訟差在哪裡?
結論:行政爭訟就是人民對抗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的法定救濟,分為行政內部的訴願與司法審查的行政訴訟,雙軌保障才能有效糾錯。
當你收到罰單、稅單、建照駁回、補助不予核准等行政處分,認為權益受侵害,就能啟動行政爭訟。第一關是訴願,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原機關本身重新審查,程序書面為主、快速且費用低;第二關是行政訴訟,由獨立的行政法院審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是否合法。現行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簡稱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簡稱高等行政法院,再上為最高行政法院,112年8月15日施行的新制全面落實此架構。
| 比較項目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性質 | 行政自我糾錯 | 司法救濟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
審查重點 | 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 合法性審查 |
程序 | 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聽證 | 言詞辯論與書面並行 |
費用 | 不收費 |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按件收裁判費 |
不服如何救濟 | 提起行政訴訟 | 上訴、抗告 |
實務提醒: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必須先經訴願程序才能提告;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可直接起訴,無須先行訴願。
訴願如何提起?誰可以提、期限30日怎麼算、要向誰提出?
結論:只要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分受侵害,就能在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訴願,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出最保險。
誰可以提訴願?
不以處分相對人為限,只要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即可。例如被開罰單的車主、建照被駁回的起造人、營業登記被廢止的公司,或稅捐處分的納稅義務人,都能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8條規定提訴願權主體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如需委任他人代為進行訴願,則依訴願法第32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訴願30日不變期間怎麼計算?會扣除在途期間嗎?
依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這是不變期間,原則上不能展延,但有三個重要規則:
- 誤投效力: 訴願人誤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不會因投錯機關而直接失權。訴願法第14條第4項定有明文。
- 在途期間扣除: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訴願法第16條第2項明定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離島或偏遠地區當事人務必留意。
- 利害關係人3年絕對期間: 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此為利害關係人之3年絕對失權期間。即使利害關係人較晚知悉行政處分,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逾3年即不得再提起訴願,務必同時檢視30日與3年兩個期間。
實務常見地雷是只看處分書上的日期,卻忽略送達是否合法。送達不合法不生期間起算效力,訴願決定或原處分的送達應以當事人住所及有權接收郵件人員為準,若郵務送達有瑕疵,期間尚未起算。此見解在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闡明。
怎麼提才合法?陳情書算訴願嗎?
依訴願法第58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應載明訴願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實及理由並附具證據。實務上也可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遞交,管轄機關會通知原處分機關答辯。
原處分機關的重新審查義務: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應先自我審查,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認維持原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及必要關係文件抄送訴願人,並轉送訴願管轄機關。這是訴願能快速糾錯的關鍵設計。
陳情書不等於訴願書: 人民若以陳情書、存證信函或電話等非正式方式表示不服,機關不能直接以非訴願程序結案。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實務作法,機關應先函詢確認其真意,經確認有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意思,再依訴願程序辦理,避免人民因形式不符而喪失救濟機會。參照函釋即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意旨,答辯書應真實完整並針對主張逐一回應。
訴願決定有哪幾種?教示不全會怎樣?
訴願決定之結果應分三種情形依法處理:不受理事由依訴願法第77條各款(例如: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規定、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地方自治團體等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無理由駁回依訴願法第79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有理由之撤銷、變更或發回則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其中但書即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保障人民不因提起訴願反而遭受更重之處分,評估是否提起訴願及聲明不服範圍時應一併考量此保障。
救濟教示非常重要: 訴願決定書必須附記不服決定時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期間、管轄法院及程序類型。參照函釋指出,訴願決定書應就其適用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為具體正確之附記,如有多數具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應一併附記,以保障人民權利。
若教示有瑕疵,法律效果分兩層次,不可混為一談:
| 瑕疵類型 | 法源 | 效果 |
|---|---|---|
原處分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救濟期間 |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 處分機關應以通知更正,救濟期間自更正通知送達翌日起算;未告知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訴願決定未為教示或教示錯誤 | 訴願法第92條 | 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
訴願決定合法送達後之絕對期間(經訴願程序者) |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項 | 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此為不變期間 |
不經訴願即得提起之訴訟之絕對期間(怠為處分等) |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4項 | 不經訴願即得提起第5條第1項怠為處分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
行政訴訟怎麼告?四大類型、管轄法院與起訴期限一次搞懂
結論:行政訴訟分撤銷、課予義務、確認、一般給付四類型,前兩者原則須先經訴願且要在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起訴,管轄則看訴訟標的金額是否逾150萬元。
行政訴訟四種類型與補充性限制
- 撤銷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經依訴願程序後,請求法院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例如撤銷罰單、撤銷核課稅捐。又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亦得提起撤銷訴訟,此係起訴權源規定,與下述第106條所定起訴不變期間應分別觀之。
- 課予義務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經依訴願程序後,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例如命核發建照、核准補助。
- 確認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具補充性,依同條第3項規定,確認訴訟以無法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獲得救濟為前提,不得捨直接救濟而另提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依第6條第2項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30日不為確答後,始得提起。
- 一般給付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請求行政機關為金錢給付、返還財物或為一定事實行為,例如請求返還溢繳稅款、發還扣押物。若給付請求以應撤銷之行政處分為據,依第8條第2項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不能單獨只提給付訴訟規避訴願前置。
管轄法院怎麼分?50萬元與150萬元是關鍵
112年8月15日新制施行後,第一審管轄依事件類型與金額而定:
| 程序類型 | 金額門檻 | 第一審法院 | 第二審法院 |
|---|---|---|---|
簡易訴訟程序 |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稅額、罰鍰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或法律明定適用簡易程序者 | 地方行政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 |
通常訴訟程序中的輕額財產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1條,稅額、罰鍰或財產關係標的150萬元以下 | 地方行政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須經許可 |
通常訴訟程序一般事件 | 標的逾150萬元或非財產關係 | 高等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
舊法曾以40萬元為簡易門檻,現行已提高為50萬元,且增訂104-1條150萬元分流規定,引用舊判決或座談會意見時須注意已修法。另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移送規定已刪除,現移送依第107條處理。
起訴期限與裁判費要繳多少?
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的2個月與3年期間: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分四項規定:
- 第1項(經訴願程序者): 經依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至於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於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此一起訴權源係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並非第106條第1項之內容,二者應予區辨。
- 第2項(經訴願程序之絕對期間): 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第3項(不經訴願之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4條或第5條第2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第4項(不經訴願之怠為處分訴訟):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5條第1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前述2個月均為不變期間,3年為絕對失權期間,逾越即不得再行起訴。
確認與給付訴訟: 無第106條2個月不變期間限制,但仍受其他期間限制,例如確認利益需存在、給付請求權有公法上時效,以及確認訴訟的補充性要求。
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提起行政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每件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每件2000元;一般給付訴訟亦按件徵收4000元。訴訟費用原則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但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為命行政機關另為處分之依據;第198條則為情況判決「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訴訟費用則依第98條但書「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聲請、抗告等另有小額裁判費。
判決主文怎麼看?什麼情況會被裁定駁回?
法院判決主文會明確諭示結果。參照決議意旨,主文依情形撰擬,例如不合法駁回、無理由駁回、有理由則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或發交、命作成處分等,並會引用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條作為依據。請注意該決議為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非個案判決,且引用的施行法及裁判費相關條文已配合新制修正。
起訴不備要件會直接裁定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起訴不合程式且不能補正、無行政審判權、逾法定期限、重複起訴或再訴、當事人不適格等,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另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或顯無理由者,亦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起訴前務必自檢是否具備訴願前置、管轄正確、期間合法等要件。
實務上你該注意的幾件事:教示瑕疵、管轄錯誤、答辯義務與強制執行
結論:勝訴關鍵常在程序細節,教示瑕疵可延長救濟期間,告錯法院會被移送,機關逾期不答辯法院仍會續審但可能形成不利心證,勝訴後機關不履行可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1. 救濟教示錯誤或遺漏,期間如何起算?
如前所述,原處分與訴願決定的教示瑕疵分屬不同法條。原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訴願決定適用訴願法第92條。若訴願決定未為教示或教示錯誤,訴願管轄機關應通知更正,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即使未更正,只要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1年內提起行政訴訟,依訴願法第92條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但請同時注意行政訴訟法第106條3年絕對期間,逾3年即失權;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另有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不得提起之絕對期間。
2. 別告錯法院: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如何區分?
行政訴訟審理公法爭議,民事法院審理私法爭議。兩者以法律關係性質區分,而非當事人是否為政府機關。參照決議意旨,行政法院受理案件前應先依職權調查是否屬公法關係,若屬私法爭議而無審判權,應依行政訴訟法相關移送規定(現為第107條,舊法為已刪除之第12-2條)逕行移送有管轄權之民事法院,無須再審查金額是否逾簡易門檻。該座談會為法律問題座談會決議,非判決,決議採甲說見解,目前50萬元、150萬元金額為現行法標準,舊40萬元見解已不適用。
3. 行政機關的答辯義務與舉證責任
依行政訴訟法第120條,被告機關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條文用語為宜於,屬訓示規定而非強制失權條款,但實務上法院會據以定相當期間命答辯。參照函釋即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答辯書應真實完整、針對原告主張逐一回應,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由機關聲請參加訴訟,或由行政法院命中央主管機關輔助參加。機關逾期不答辯,法院仍得審理,但可能依調查證據結果形成不利於機關之心證,且原處分合法性由機關負舉證責任。
4. 判決確定後如何強制執行?
不是準用強制執行法直接查封機關財產。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履行。此設計兼顧公法給付特性與機關預算程序,與民事執行不同。
5. 遲誤不變期間還能救嗎?回復原狀的要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同條第3項並設有絕對排除規定「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亦即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或遲誤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起訴期間已逾3年者,即不得再聲請回復原狀。訴願程序雖無相同明文,但實務上類推適用,另有部分行政函釋及舊作業見解曾載10日內聲請,因與行政訴訟法1個月規定不同,建議以受理機關最新告知為準並儘速於1個月內(或相等日數內)補正,避免爭議。此為嚴格要件,須舉證不可歸責事由如重病住院、天災交通中斷等,且逾1年/逾3年即無回復可能。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2條,聲請回復原狀應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之行政法院為之,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否則其聲請即難謂合法。
真實案例:阿強的罰單撤銷記
阿強某天收到一張超速罰單3000元,但他記得當天根本沒開車經過該路段。他先向舉發機關陳情,機關回覆舉發無誤。阿強於是在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審查後維持原處分並附記2個月內可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阿強不服,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訴訟標的3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繳納裁判費2000元。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舉發照片模糊無法辨識車牌號碼,舉證不足以證明阿強超速,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阿強免罰。本案雖為簡化案例,但凸顯行政爭訟中舉證責任在機關、證據瑕疵可成為撤銷事由,以及把握30日訴願與2個月起訴不變期間的重要性,並應留意訴願法第14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3年及行政訴訟法第106條3年絕對期間之限制。
常見問題 QA
Q:訴願一定要請律師嗎?
A:不用,訴願不強制律師代理。 你可以自己撰寫訴願書提起,依訴願法第32條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人不得超過三人,但案情複雜、涉及稅務、土地、建管專業或金額較高時,委任律師或熟悉行政救濟的專業人士協助撰擬理由及證據清單,有助於提高撤銷或變更機率,且訴願有不利益變更禁止之保障。
Q:訴願期間怎麼計算?如果逾期了怎麼辦?
A:自處分書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不變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日為準;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若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住居可扣除在途期間,誤投其他機關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日。若因天災、住院等不可歸責事由遲誤,得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者於相等日數內)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應為行為,但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或遲誤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起訴期間已逾3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訴願實務另有認10日者,應向受理機關確認最新作法。
Q:行政訴訟的費用怎麼算?敗訴要負擔對方費用嗎?
A:撤銷、課予義務、確認及一般給付訴訟每件4000元,簡易程序每件2000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按件徵收,訴訟費用原則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但依第98條但書「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為情況判決,命另為處分之依據則為第200條第4款。上訴、抗告及聲請另有定額費用。
Q:如果行政機關不執行判決,該怎麼辦?
A:可持確定判決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法院會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機關履行,逾期不履行始強制執行,機關為債務人時並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履行,非直接準用強制執行法查封。
Q:訴願決定書沒有教示救濟期間,會怎樣?
A:分兩種情形。 一是訴願管轄機關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二是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1年內提起行政訴訟,依訴願法第92條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但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3年,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項(經訴願者)或第4項(不經訴願之怠為處分)不得再提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並有訴願法第14條第2項3年絕對期間之限制。
Q:行政訴訟一定要經過訴願嗎?
A:不一定,只有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經訴願前置。 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可直接起訴,但確認訴訟具補充性,有撤銷、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可提時不得另提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並須先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未被允許;給付訴訟如以應撤銷處分為據,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反之,訴願逾期不決定逾3個月或延長逾2個月不決定時,也可在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直接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無須等待決定;不經訴願即得提起者,並應遵守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3項(第4條或第5條第2項訴訟應於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4項(第5條第1項怠為處分訴訟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逾3年不得提起)之期間規定。
結語
行政爭訟是人民對抗違法行政處分最直接的武器,掌握訴願30日、行政訴訟2個月及3年絕對期間、50萬元與150萬元管轄分流、裁判費標準與教示瑕疵的1年補救期間,就能在關鍵時刻正確、及時救濟。新制112年8月15日施行後,地方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分工更細,起訴前務必檢視訴願前置、管轄與期間要件,並留意送達合法性、陳情與訴願的轉換、答辯與舉證責任等實務細節,以及訴願法第14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3年、訴願法第81條不利益變更禁止、行政訴訟法第91條回復原狀1年/3年排除及行政訴訟法第106條四項期間之完整規定。案情複雜或金額重大時,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才能讓你的權利獲得最大保障,下次遇到不公平的行政處分,別再默默吞下,勇敢用法律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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