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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撤銷和廢止有何不同?效力與適用情形的差異|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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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撤銷和廢止有何不同?效力與適用情形的差異

行政處分就像是政府開給人民的一張「單子」,可能是核發建照、課稅、罰鍰或拒絕申請等。這張單子一旦開出,就會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但如果政府發現單子開錯了,或是後來情況改變了,該怎麼辦?這時候就會用到「撤銷」和「廢止」這兩種手段。兩者聽起來很像,但其實適用的情形和效果大不相同,搞錯的話可能讓政府白忙一場,也可能讓人民的權益受損。這篇文章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務部函釋見解,帶你一次搞懂撤銷與廢止的差別!


一、什麼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對人民(或特定對象)所為的單方決定,會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例如:

  • 發給建築執照(准許你蓋房子)
  • 開罰單(要你繳錢)
  • 駁回營業登記申請(不准你開店)

這些處分一旦合法送達,就開始生效,人民必須遵守。但有時候處分本身有問題,或是後來環境變了,就需要調整或取消。


二、撤銷:把「違法」的處分砍掉

1. 什麼時候可以撤銷?

撤銷專門對付「違法」的行政處分。也就是說,當初行政機關做出這個處分時,就已經違反法律規定(例如:適用法規錯誤、缺乏權限、程序有重大瑕疵等)。需要注意的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違法行政處分須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始得依職權撤銷;救濟期間內應由人民循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但要注意,撤銷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考慮以下限制:

信賴保護原則: 如果人民對這個違法處分有正當信賴,而且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要維護的公益,就不能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另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賴不值得保護: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第119條)。

除斥期間: 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超過就不能撤銷了(第121條第1項)。

公益衡量: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第117條但書第1款)。

2. 撤銷的效力:原則上溯及既往

撤銷的效果是讓這個違法處分「從一開始就當作不存在」。也就是說,一旦撤銷,處分自始失效,就好像從來沒發生過一樣。例如:違法的建照被撤銷後,建商之前依據該建照進行的工程可能面臨違建認定。

但例外情形下,若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

3. 撤銷後的信賴補償

違法的授益處分經撤銷後,若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即第119條所列詐欺等情事),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但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第120條)。


三、廢止:把「合法」的處分結束掉

1. 什麼時候可以廢止?

廢止是針對「合法」的行政處分,因為後來事實或法律變更,或是處分的目的已經達成,讓這個處分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行政機關可以把它廢止。

但廢止的條件因處分類型而不同:

授益處分的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必須符合以下法定原因之一,才能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款次法定原因
第1款
法規准許廢止者
第2款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第3款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第4款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第5款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另外,廢止授益處分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第124條)。若因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處分致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第126條)。

負擔處分的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有兩種限制:

  • 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者,不得廢止
  • 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得廢止

這裡要特別說明:「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係指負擔處分經廢止後,若依現存事實與法令狀態,行政機關仍有義務再作成相同內容之處分而言。白話說,就是就算你廢止了這個處分,因為違法事實仍然存在,你依法還是必須再開一張一樣的處分,那廢止就沒有意義。例如,某違建依法必須拆除,你廢止了拆除處分,但違建依然存在,依法還是必須再開一張拆除處分,那當初的廢止就是多此一舉,甚至可能造成人民誤解。

「依法不得廢止」之「法」,不以法律明文禁止為限,尚包括依法理、基於法律規定意義與目的、基於平等原則、基於習慣法、基於一般法律原則、基於處分之性質等不得廢止者皆屬之。若原處分為羈束處分,且作成要件仍然存在,行政機關並無不作成處分之自由,自無許其廢止之理。負擔處分之廢止,原則上僅發生於裁量處分,但裁量處分如有裁量收縮之情形,行政機關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仍不得任意廢止。

2. 廢止的效力:原則上向未來失效

廢止的效果是讓處分從廢止時(或指定較後的時間)起失去效力,不會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廢止之前的效力仍然存在,不會被抹消。

例外:如果廢止是因為受益人未履行負擔,那麼廢止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行政程序法第125條但書)。

3. 廢止後的信賴補償

廢止授益處分,若係因第123條第4款(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或第5款(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規定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相對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126條準用第120條第2、3項)。


四、撤銷 vs 廢止:一張表看懂差異

項目撤銷廢止
對象
違法的行政處分
合法的行政處分
發動原因
處分作成時即有違法瑕疵
事後事實/法律變更、目的達成等
效力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未來失效
除斥期間
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
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僅限授益處分)
限制
信賴保護、除斥期間、公益衡量
不得廢止的情形(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法定原因(授益處分)
信賴補償
授益處分撤銷→應補償(第120條)
第4、5款廢止→應補償(第126條)
瑕疵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處分,得依第114條補正或第116條轉換為合法處分
不適用(原處分本即合法)
常見例子
違法建照、錯誤罰單
合法許可因法令變更而廢止

五、真實案例與法務部函釋見解

案例1:違法建照因法律變更而「轉正」,還需要撤銷嗎?

彰化縣政府曾核發一張建造執照,但後來發現該建照在核發時違反了當時的建築法規(例如未設人行道)。縣府要求停工補正,但建商未配合。嗣後建築法規修正,使原違法的建照在法律上轉為合法。這時候縣府還能撤銷這張建照嗎?

法務部在函釋中認為: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嗣後法律變更規定,已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參照函釋)。因為撤銷是針對違法處分的手段,既然事後法律變更讓處分在法律上變成合法,就失去了撤銷的法律基礎。

此外,法務部也指出,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第110條第3項)。因此,縣府之前發出的停工及限期補正處分,如其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之問題,否則當事人仍負有必須停工或辦理變更設計程序之義務。至於當事人因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而繼續施工,依行為時之法律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則屬另一問題。

這個案例說明了撤銷與廢止的適用時機:違法處分若因法律變更而轉為合法,就不該撤銷;但若有其他相關處分(例如停工令)仍有效,則可依其性質決定是否廢止。

案例2:罰鍰處分被廢止後,還要繳錢嗎?

桃園縣環保局對一家公司開罰(罰鍰),理由是該公司未申報營業量。後來公司已補申報,環保局函詢法務部:該罰鍰處分是否可以廢止?廢止後公司還要不要繳錢?

法務部見解強調兩個重點:第一,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原則上應以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為準,縱受處分人事後完成補申報作業,仍無礙該處分之合法性。第二,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第125條)。準此,罰鍰之行政處分如經廢止者,自該時點起罰鍰處分既已失其效力,原罰鍰繳納義務亦自該時點起不存在,原處分相對人自無須繳納罰鍰(參照函釋)。

這則函釋提醒我們:廢止雖然是向未來失效,但能否廢止仍需先釐清原處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廢止要件,不能因為事後狀況改善就當然認為可以廢止。

案例3:負擔處分能不能隨便廢止?

內政部曾詢問:對於一個合法的「負擔處分」(例如命人民拆除違建的處分),行政機關可否依職權廢止?法務部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即負擔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若「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而這裡的「依法不得廢止」,不以法律有明文禁止者為限,尚包括依法理、基於法律規定意義與目的、基於平等原則、基於習慣法、基於一般法律原則、基於處分之性質等不得廢止者皆屬之(參照函釋)。

白話說:就算法律沒寫不准廢止,如果廢止後依照現行法令你還是必須做出同樣的處分,那廢止就沒有意義,所以不能廢止。

案例4:判斷違法應以處分「作成時」為準

連江縣政府就馬祖地區土地返還案件,申請人所提供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嗣後遭四鄰證明人撤銷,致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產生疑義。法務部函釋指出,行政處分必須同時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之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呈現之證據之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之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之可責性無關(參照函釋)。

此函釋統一了撤銷違法處分的判斷標準:不論事後發現什麼新事實或新證據,判斷的核心永遠是「處分作成那一刻,處分是否合法」。


六、撤銷與廢止的補充實務知識

1. 行政處分的瑕疵能補救嗎?

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的,並非當然無效。若瑕疵可補正,行政機關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包括: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補記理由、補給陳述意見機會、補參與委員會決議、補其他機關參與等(第114條)。此外,違法行政處分若與另一合法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合法處分(第116條)。

2. 什麼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第111條)。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第110條第4項),與撤銷(原有效力,撤銷後溯及失效)不同。

3. 撤銷後已執行的部分怎麼辦?

因為撤銷是溯及既往,處分自始無效,所以已執行的部分應回復原狀。例如已繳的罰款應退還,已拆除的違建可能涉及國家賠償問題。相對地,廢止是向未來失效,廢止前的執行仍然有效,不退還。


七、常見問題 QA

Q1:行政處分撤銷和廢止,哪一個可以溯及既往?

A1: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廢止原則上向未來失效。但兩者都有例外:

  • 撤銷若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第118條但書)。
  • 廢止若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得溯及既往失效(第125條但書)。

Q2:如果行政處分違法,但已經過了很久,還能撤銷嗎?

A2:不行。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這就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目的是維持法律安定性。

Q3:人民可以申請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嗎?

A3:可以。人民如果認為行政處分違法,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至於廢止,原則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為之,但人民也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廢止,行政機關若拒絕,人民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Q4:撤銷和廢止後,如果已經執行的部分(例如已繳罰款)怎麼辦?

A4:

  • 撤銷:因為處分自始無效,所以已執行的部分應回復原狀。例如已繳的罰款應退還,已執行之拆除涉及國家賠償。
  • 廢止:因為效力只向未來,所以廢止前的執行仍然有效,不退還。例如營業許可被廢止前已營業的收入不用追回,但廢止後就不能再營業。

Q5:什麼是「授益處分」和「負擔處分」?跟撤銷廢止有什麼關係?

A5:

  • 授益處分:給人民好處的處分,例如核發執照、給予補助。
  • 負擔處分:給人民不利益的處分,例如罰鍰、拆除命令。

撤銷違法的授益處分時,若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第120條)。廢止合法的授益處分時,必須符合5款法定原因之一(第123條),且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第124條)。負擔處分的撤銷或廢止限制較少,但仍有不得廢止的情形(第122條但書)。


八、結語

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是行政法上調整政府行為的兩把利器。簡單記住:撤銷是「糾正錯誤」(針對違法處分),廢止是「結束任務」(針對合法處分)。了解兩者的區別,不僅能幫助公務員正確執法,也能讓人民知道自己的權利何時該爭取、何時該接受。下次收到政府處分時,不妨先判斷它是合法還是違法,是該撤銷還是該廢止,或許你就能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文參考法務部函釋(法規諮詢意見),包括等見解,以確保內容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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