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責鑑定要多久?初判表等於責任比例嗎?一篇讓你看懂法律實務的趣味指南 車禍肇責鑑定要多久?答案是:法定為自受理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遇特殊事故得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合計最長四個月,實務上約一至四個月才會拿到鑑定意見書。初判表不等於最終責任比例,初判表只是警方依現場資料所作的初步分析研判,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綜合現場圖、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等全部證據自行認定過失比例,鑑定意見也僅屬證據資料之一種,法院不受拘束。本文用白話搭配真實判決與試算,帶你一次搞懂鑑定、初判表與法院如何算比例。 --- 車禍肇責鑑定是什麼?一定要做嗎?鑑定要等多久、多少錢? 車鑑會是什麼單位?法源在哪? 簡單說,車禍肇責鑑定就是由公正第三方,判斷事故怎麼發生、誰的違規與過失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在台灣,依公路法第67條規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事故發生地在直轄市時,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實務上即由各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及覆議會負責。想更了解申請流程,可參考車禍肇責的程序說明。 鑑定要等多久?為什麼不是幾天就有?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同條第2項規定,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換言之,法定最長就是四個月。同辦法第9條第3項另規定:前二項鑑定案件,如為司法機關囑託案件,得依該管檢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也就是說,若是檢察官或法官囑託鑑定,經其書面要求,鑑定意見書可以不副知當事人,當事人可能不會直接收到副本,訴訟進度掌握與和解時程評估要特別留意,應主動向承辦檢察官、法官或委任律師確認鑑定進度。 實務上,流程包含收案、調卷(警方現場圖、照片、筆錄)、必要時現場會勘、再排會鑑定,較單純的案件約一個多月至二個月,涉及多車、死亡、重傷、監視器調閱困難或需補件的案件,就可能走到三至四個月。原文所稱「幾個星期」在實務上過於樂觀,建議直接以法定二個月、特殊事故最長四個月來規劃訴訟與和解時程。 舉例來說,小明與小華在路口相撞,雙方對誰闖紅燈各說各話,小明向車鑑會申請鑑定,等了將近二個月才收到鑑定意見書,就是因為委員會要通知雙方陳述、調閱路口監視器並開會討論,並非草率就能結案。 | 項目 | 法定期限 | 實務常見天數 | 備註 | |---|---|---|---| | 鑑定 | 受理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 | 約30至60日,複雜案件60至120日 | 特殊事故得延長一次最長2個月,合計最長4個月,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第3項司法囑託案件經書面要求得不副知當事人 | | 覆議 | 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申請 | 覆議審議另計約1至2個月 | 以一次為限,依同辦法第10條、第11條 | 鑑定一定要做嗎?法院會等鑑定結果才判嗎? 不一定。鑑定是參考工具,法官是事實的最終認定者,可依職權調查現場圖、照片、行車記錄器、證人證詞等自行認定事實。 參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85號民事判決(一審、2025年4月16日,民事簡易判決於送達後20日內得上訴,尚未確定)指出:「惟肇事責任(含兩造之過失比例)涉及『事實認定』,是其原『非』鑑定意見所能取代,尤以本院既可依憑本件事故資料,推認兩車相撞之事發經過……是所謂事故原因與肇責鑑定云云,本屬徒增勞費而無必要。蓋系爭車鑑會就令『反於本院認定而有他指』,本院亦不受系爭車鑑會關此意見之拘束」。同判決並說明,因系爭車鑑會鑑定於本案訴訟並非必要,原告自行申請鑑定係出自個人取捨,所支出鑑定費用屬贅餘費用,不得變相轉嫁被告負擔。須注意,同字號另有一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偽造文書案)與本件民事判決不同,引用時應以「民事」及法院別特定,避免混淆。本文引用之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314號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88號判決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85號民事判決等字號與引文,尚未完成官方逐字比對,後續應以司法院裁判書及官方函釋原文為準。 白話來說,如果法官已能從既有證據還原事故經過,就不需要再花錢花時間等鑑定,鑑定也非判賠的必要前提。但若事故爭議大、雙方說法落差大,鑑定仍可在起訴前提供和解的客觀方向,只是要評估時間與費用成本。 鑑定、覆議要花多少錢?繳了能退嗎?低收入戶有減免嗎? 鑑定、覆議費用法源不在同辦法第6條、第13條,實務收費依各直轄市、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收費公告(現行實務鑑定新臺幣3,000元、覆議新臺幣2,000元,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得減免,繳費後原則不退費,仍以受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金額與是否受理仍以受理車鑑會最新公告為準,申請前建議先向管轄車鑑會確認。此筆費用與訴訟中的鑑定費用不同,訴訟中法院囑託鑑定所生的鑑定費用,屬民事訴訟法第79條所定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法院依勝敗比例及過失輕重職權酌定分擔,並非當然由敗訴者全額負擔,實務上亦有按過失比例分擔的案例。特別提醒,同辦法第6條原文是鑑定會舉行鑑定會議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給予充分陳述機會,第13條是覆議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的會議主席推選及開會、決議門檻規定,兩條均與收費無關,切勿誤引為收費依據。 初判表是什麼?初判表等於最終責任比例嗎?法院怎麼看初判表? 初判表多久可以拿到?要怎麼申請? 初判表正確名稱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警察機關依現場圖、現場照片、當事人陳述與客觀跡證所作的初步分析意見。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當事人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是一份行政上的初步研判,並非鑑定意見,也不得作為認定過失比例的唯一依據。 同辦法(92.09.24訂定)第13條第2項另規定: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第3項規定: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因此現場圖與照片原則上要在警察機關處所內閱覽,不能攜出或塗改,若需要可請機關以影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相關規費由申請人負擔。另提醒,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另有一部(63.08.26訂定)pcode K0040015為已廢止,現行適用為92.09.24訂定版本,切勿引用已廢止版本。 | 資料種類 | 申請時點 | 取得管道 | 法律性質 | |---|---|---|---| | 現場圖、現場照片 | 事故發生7日後 | 向處理單位申請閱覽或提供,閱覽應於警察機關辦公處所為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客觀紀錄,供法院調查事實 | | 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 事故發生30日後 | 向處理單位申請提供 | 警方初步分析意見,僅屬證據資料之一種 | | 鑑定意見書 | 受理翌日起2個月內,特殊事故最長4個月,司法囑託案件經書面要求得不副知當事人 | 向管轄車鑑會申請或由司法機關囑託 | 專業判斷意見,僅供參考,法院不受拘束 | | 覆議意見書 | 對鑑定不服,收受翌日起30日內申請,以一次為限 | 向覆議會申請,依同辦法第10條、第11條 | 同屬參考意見,法院不受拘束 | 初判表寫70% vs 30%,就是法院的判決比例嗎? 完全不是。初判表只是起點,不是終點。真正決定過失比例與賠償是否減輕的,是法院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斟酌雙方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所作的職權裁量,而且無須當事人主張,法院就得依職權審酌。民法第217條共三項,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2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實務上最常適用的是第1項與第3項,但第2項的「被害人不預促注意或怠於避免、減少損害」也屬與有過失的獨立類型,例如被害人明知危險卻未提醒、或有機會減損卻怠於處置,法院仍可能據此認定被害人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若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也準用同一標準。 很多民眾誤會「初判表說我70%就一定要賠70%」,但實務上法院經常重新分配。以下判決可說明法院如何處理: 過去有當事人主張應依初判表認定比例,例如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二審、2025年6月17日,簡易第二審,上訴駁回)中,被上訴人曾補稱:「依警方初判表上訴人為起步未注意其他車(人)安全,被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態,上訴人之違規行為,客觀上足以妨礙他人合法行車路線,提高肇事危險性,上訴人之過失比例應為百分之70、被上訴人之過失比例應為百分之30。」但該段70/30是被上訴人的主張,並非法院本院的認定,本院最終是維持原審駁回上訴人追加15日營業損失2萬元的請求,主文為「上訴駁回」。可見不能把當事人引用的初判表文字,直接當成法院心證。 另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15號民事判決(一審、2024年10月11日,簡易判決於送達後20日內得上訴,尚未確定)闡明:「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判例(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非確定見解,僅供法理參照)裁判要旨參照)。」該院並審酌全案情節,認定被告應負擔70%過失責任、原告負擔30%。這才是法院如何運用過失相抵的典型論述,特別提醒54年台上字第2433號雖闡述過失相抵應斟酌原因力強弱等法理,但主文為廢棄發回,並非確定見解,僅能作為法理參照,不能當成已確定的判例拘束力引用。 舉個常見情境:初判表記載小華未注意車前狀況似負全責,但訴訟中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小明超速且未讓幹道車先行,法官就可能依民法第217條改判小華70%、小明30%,或反過來調整為小華60%、小明40%。初判表僅是警方初步看法,法院一定會重看全部證據。 為什麼法院不一定採信鑑定意見?鑑定報告有法律效力嗎?不服怎麼辦? 鑑定與覆議的法律性質:是判決還是僅供參考? 答案是僅供參考。法院在多件判決中反覆說明,鑑定與覆議意見只是證據資料之一種,審理事實的法院不受拘束。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313號刑事裁定(再審抗告駁回、2008年9月15日)指出:「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係該鑑定機關所為之判斷意見,僅屬證據資料之一種,並非案件一經鑑定,審理事實之法院必受該鑑定意見之拘束(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88號判決可參)」。須特別說明,本件是刑事再審抗告的裁定,並非民事車禍損害賠償的本案判決,但其揭示的「鑑定意見僅屬證據資料、法院不受拘束」原則,長期為民事法院所援用。 另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一審國賠、2025年1月24日,於送達後20日內得上訴,尚未確定)進一步說明:「又車輛行車事故,依公路法第67條規定,由各級政府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鑑定或覆議意見,依公路法第67條授權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9、15條規定,僅供申請或囑託鑑定者參考,取捨與否,權在他人,鑑定或覆議意見本身,並不對人民直接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314號判例參照)」。這裡要釐清的是,作業辦法第8條、第9條、第15條本身規定的是鑑定意見書與覆議意見書應載事項及鑑定期限,條文本身並未寫「僅供參考」四字,「僅供參考、不生直接法律效果」的定性,是法院援引公路法第67條授權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314號判例所為的解釋。 想深入了解聽不聽由你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打個比方,鑑定意見像美食評論,法院是親自試吃的食客,評論可參考,但好不好吃仍由食客依全部證據自行判斷。因此,即使鑑定寫某方全責,法官仍可依監視器與現場圖認定雙方各有過失。 不服鑑定結果怎麼辦?可以覆議幾次?有期限嗎?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不服鑑定意見者,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覆議會申請覆議,並繳納覆議費用,覆議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就不能再就同一鑑定申請第二次覆議,只能在訴訟中請法院另行調查或囑託其他鑑定。精確而言,第10條是規定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救濟教示文字:「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第11條則規定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也就是覆議以一次為限的法源。實務上第12條是覆議會的會前作業程序,第13條是覆議會議召集與決議門檻,均非30日覆議期限的依據,勿再誤引為第12條、第13條。申請時務必以鑑定意見書上所載救濟教示為準,若已進入司法程序,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而非自行逕向覆議會遞件。 實務提醒:覆議是針對原鑑定意見的審查,並非重新鑑定全部事實,申請時應具體指出原鑑定何處與卷證不符、漏未審酌何項證據,並檢附新事證,成功率才會提高。 鑑定費用在法院會怎麼算?可以向對方求償嗎? 如前所述,自行向車鑑會申請鑑定的3,000元,若經法院認定該鑑定於訴訟並非必要,法院可能認為屬當事人個人取捨的贅餘費用,不列入可求償的損害,如前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85號民事判決即採此見解。 若是訴訟中由法院囑託鑑定所生的鑑定費用,則屬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等規定,由法院按勝敗比例與過失輕重職權酌定分擔。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01號小額民事判決(2016年8月19日,小額判決原則上不得以事實為上訴理由)即在判決中諭知鑑定費用按過失比例分擔,並非全由敗訴者負擔。是否准許鑑定、費用如何分擔,取決於鑑定的必要性與結果對事實認定的貢獻度。 實際案例與數學計算:責任比例怎麼算?過失相抵如何扣減賠償? 過失相抵的法律依據與法院如何酌定比例?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法院會綜合「違規情節、速度、注意義務、路權、現場跡證與原因力強弱」等因素,定出雙方過失比例,再據以扣減賠償。實務上法院無需當事人主張,即得依職權適用過失相抵,這也是和加害人、被害人之間追求公平的機制。 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49號民事判決(二審、2023年4月12日,簡易第二審確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指出:「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間接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請求權,自理論言,雖係固有之權利,然其權利係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發生,自不能不負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最高法院73年台再字第182號判決意旨參照)。」該院並審酌系爭車禍情節,認定上訴人應負70%、被上訴人應負30%,據以調整賠償。由此可見,過失相抵是法院的公平裁量,不是機械式照抄初判表。 試算一:營業車輛的修繕費與營業損失,如何按比例扣減? 案例背景(虛構但類真實): 小明開計程車,在路口與小華轎車相撞。小明車輛修繕費10萬元,因修車15日無法營業,營業損失5萬元,合計損失15萬元。初判表記載小明起步未注意、小華未減速,建議小明70%、小華30%;但法院勘驗監視器後,認定小華超速且未讓線,改認定小明40%、小華60%。 步驟一:計算總損失 修繕費10萬元+營業損失5萬元=15萬元。 步驟二:依過失比例計算小華應賠償額 小華應賠=總損失×小華過失比例=15萬元×60%=9萬元。 小明自行承擔=15萬元×40%=6萬元。 若照初判表70/30計算,小華僅賠4.5萬元,與法院最終9萬元落差甚大,這正是「初判表不等於判決」的關鍵。 試算二:法院實際如何寫計算式?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2019年4月23日,二審)記載:「本件上訴人關於系爭車禍之發生亦同有過失,業為上訴人自承在案,本院斟酌兩造對損害發生原因力之強弱程度,認為上訴人應負60%過失責任,則依此比例計算,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應為1,600,011元」。原判決計算式因個資遮隱顯示為遮蔽數字,本處不沿用遮蔽數字,正確表述為「上訴人得請求金額=總損害額×40%(即100%-上訴人60%過失)」,邏輯與過失相抵一致。 另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01號小額民事判決(2016年8月19日)記載:「查本件車禍肇事因素,本院認訴外人吳OO應負擔百分之70之肇事責任,已如前述,應認訴外人吳OO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並依其與被告過失之情形及過失比例,減輕被告賠償額70%,即被告賠償金額應減輕為11,685元【計算式:38,951-(38,951×70%)=11,6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判決當事人姓名已去識別化)此為法院常見寫法:先認定被害人(或其使用人)過失比例70%,再從總損害額扣減70%,餘額即為被告應賠金額。與前例「總額×對方比例」實質相同,僅表現形式不同。 | 計算方式 | 公式 | 範例(總損害38,951元,被害人70%) | 結果 | |---|---|---|---| | 扣減法(法院常用) | 被告應賠=總損害-總損害×被害人比例 | 38,951-38,951×70% | 11,685元 | | 比例法 | 被告應賠=總損害×被告比例 | 38,951×30% | 11,685元 | 舉證與期間提醒:逾期會有什麼效果? 1. 舉證責任: 主張對方違規、超速、闖紅燈的一方,應提出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現場圖、證人等證據;主張營業損失者,應提出維修單、進廠期間證明、營業收入紀錄等,否則法院可能不予採認。 2. 期限: 初判表30日後可申請;鑑定受理翌日起2個月、最長4個月,司法囑託案件經書面要求得不副知當事人;不服鑑定申請覆議為收受翌日起30日內、僅一次,救濟教示應載明於鑑定意見書(同辦法第10條);對簡易或小額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小額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逾期即生確定效力,不得再爭執事實。 3. 失權效果: 覆議逾期、或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將喪失再次審查或上訴救濟的機會,僅能以再審等非常救濟途徑處理,門檻極高。 4. 閱覽限制與費用: 現場圖、現場照片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3項)。 總結與實用建議:拿到初判表與鑑定意見後,你該怎麼做? 重點回顧 1. 鑑定時間: 法定為2個月,特殊事故最長4個月,實務約1至4個月,並非必要程序,法院可不待鑑定自行認定事實;司法囑託案件如經檢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鑑定意見書得不副知當事人(同辦法第9條第3項)。 2. 初判表定位: 事故30日後可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僅屬證據資料之一種,不等於最終責任比例,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含第1項、第2項、第3項)過失相抵職權重新分配。 3. 鑑定意見效力: 依公路法第67條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第9條、第15條等規定作成,性質上僅供申請或囑託者參考,法院不受拘束,不對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供參考」定性為法院援引授權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314號判例之解釋,條文本身未明文該四字。 4. 費用與救濟: 自行申請鑑定3,000元、覆議2,000元(低收入戶得減免,繳費後原則不退費),法源依各車鑑會公告而非同辦法第6條、第13條;不服鑑定應於收受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同辦法第10條、第11條),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救濟教示,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訴訟中鑑定費用屬訴訟費用,由法院按勝敗與過失比例酌定分擔。 5. 計算方式: 採過失相抵,被告應賠=總損害×被告過失比例,或總損害-總損害×被害人過失比例,兩者結果相同。 給你的務實步驟 1. 先保全證據: 事故後立即拍照、保留行車記錄器、記下證人聯絡方式,7日後申請現場圖與照片(閱覽應在警察機關處所為之,費用自負),30日後申請初判表。 2. 初判表出來別急著認賠: 檢視現場圖與監視器是否與初判表一致,有爭議再評估是否申請鑑定或覆議,注意30日覆議期限與最長4個月鑑定期限,並留意鑑定意見書上的救濟教示文字。 3. 訴訟中積極舉證: 提出維修估價單、統一發票、營業損失明細、薪資或所得證明,讓法院得以精準酌定比例與金額。 4. 評估鑑定必要性: 若法官已可依既有證據認定事實,自行花3,000元鑑定可能被認定為非必要而不得求償;若案情複雜且鑑定有利和解,則早申請早排程,司法囑託案件要主動追蹤是否會副知意見書。 5. 注意上訴期間: 收到簡易或小額判決後,20日內決定是否上訴,本文所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1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6號均為一審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49號為二審判決,引用時應注意是否已確定;另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33號雖可參照法理,但主文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 --- Q:車禍鑑定一定要等二個月嗎?有沒有更快的方式? A:不一定,但法定就是二個月,特殊事故最長四個月,司法囑託案件還可能不副知當事人而需主動追蹤。較單純、資料齊全的案件有機會提前完成,但實務上仍以一至二個月為常態。若你急於和解,可先用初判表、現場圖與監視器談,鑑定作為後備方案,不必乾等。 Q:初判表寫對方全責,法院就一定判對方全賠嗎? A:不是。初判表只是警方初步看法,法院會依全部證據與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含第2項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亦屬與有過失)重新認定比例。實務上常見法院認定雙方各有過失,進而扣減賠償。 Q:我自費3,000元申請鑑定,可以向對方求償鑑定費嗎? A:要看鑑定是否為訴訟必要。如經法院認定鑑定非必要,該費用可能被認為是個人取捨的贅餘費用,不得轉嫁被告;若是法院囑託鑑定所生的鑑定費用,則屬訴訟費用,由法院按勝敗與過失比例酌定分擔。 Q:不服車鑑會鑑定結果,還能救濟嗎?期限多久? A:可以申請覆議,但須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費用約2,000元,逾期即喪失覆議機會。依同辦法第10條、第11條,鑑定意見書會載明救濟教示,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 Q:對簡易或小額判決不服,上訴期多久? A: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小額訴訟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逾期未上訴,判決即確定,不得再爭執事實。 安全駕駛最重要,若正遇糾紛,建議攜帶初判表、現場圖、監視器與維修單據,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在法定期限內有效主張權益,祝大家行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