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法條中的「以上」、「以下」,有包括數字本身嗎?三分鐘搞懂,不再傻傻分不清! 在台灣法律裡,法條寫的「以上」、「以下」、「以內」到底有沒有包含數字本身?答案是:原則上有包含,法律用語叫「包含本數」。明文依據是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也就是數字本身要算進去,刑度本身也要算進去。民法、行政法規雖然沒有同一條明文,但實務上大多參照這個慣例來解釋,只有在個別法律有特別定義或依立法意旨明顯要排除時,才會例外不包含。 你是否曾經有這樣的疑惑:新聞說「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如果被判 exactly 五年,算是「以下」嗎?契約寫「三天以內回覆」,那第三天回覆到底來不來得及?別懷疑,這個「以上」、「以下」就是決定權利義務的關鍵字,今天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一次弄懂。 法條寫「以上、以下、以內」到底包不包含數字本身?一句話原則:通常包含本數! 結論先講:通常包含。這不是民眾自行解讀,而是有現行法規依據的。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俱連本數」就是包含數字本身,「俱連本刑」就是包含該刑度本身。舉例來說,寫「五年以下」,五年本身算在內,判五年有期徒刑就是符合「五年以下」的範圍;寫「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判五十萬元罰金也符合。這一項目前列在刑法第10條第1項,107年以前的編排曾將該句列為第10條第1項的一部分,現行條文位置仍為第1項,文字內容一致,現行有效。 要特別提醒的是,這條的效力範圍是「刑法」。很多人會說民法、行政法也一體適用,其實中央法規標準法全文26條並沒有「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的規定,民法也沒有對應的總則性定義。正確理解是:該原則明文見於刑法第10條第1項,民法、行政法領域無明文,實務上多是參照、類推這個解釋慣例來處理,但最終仍要以各該法律有無特別定義及立法意旨為準,不能直接說「法律白紙黑字寫明全部領域都通用」。 | 用語 | 是否包含本數 | 法源依據 | 備註 | |---|---|---|---| | 以上、以下、以內 | 原則包含 | 刑法第10條第1項明文 | 包含數字本身及本刑本身 | | 超過、未滿、不滿、以外 | 明確不包含 | 各條文文義本身 | 例如「未滿14歲」就不含14歲 | | 以前、以後、之前、之後 | 法律未明定 | 查無明文 | 是否含當日易生爭議,應在契約明寫 | 這個對照表是實務上最快分辨的方式。看到「以上、以下、以內」先預設包含本數;看到「超過、未滿、不滿」就是刻意要排除本數,兩者不要混用。 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包含本數」?用生活例子秒懂明確性與公平性 法律追求可預測性,如果標準含不含本數都不清楚,執法者和民眾就會各說各話。 情境一:滿額贈 店家公告「消費滿1000元以上,送贈品」。你剛好消費1000元,如果解釋成不含本數,就要1001元才算,多數消費者會覺得不合理。規定「以上包含1000元」,達標就給,標準黑白分明。 情境二:電梯限載 電梯標示「限載10人以下」。「以下包含10人」,第10人進去仍在安全上限內,第11人才超載。如果不含本數,9人就滿載,反而讓標示與常識脫節。 包含本數的規則,讓門檻當天的效力最清楚:達到門檻就是符合門檻,執法、審判與民眾的判斷才能一致。 法院與行政機關怎麼認定「以上」?實際見解解析 見解一:關於受刑人處遇的「以上」——函釋怎麼說 在監獄行刑的實務上,曾有爭議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所稱「在所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具體事證」,成績剛好達到標準,算不算「以上」? 參照(66)台函監決字第 07548 號函釋所述,該函釋要旨指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以上」應包括本數。其說明欄原文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所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具體事證』,所稱『以上』應包括本數,希查照。」 這裡要釐清三件事。第一,該文書是行政函釋,不是法院判決,發文單位為前司法行政部,性質是法規諮詢意見,僅供行政機關參考,法院仍得依職權獨立解釋,不能直接稱為「判決所述」。第二,該函釋並沒有寫「依行政法解釋慣例,『以上』一詞通常包含本數,除非文義或立法意旨明確排除」以及「如果解釋為不含本數,會讓標準很難落實,對受刑人也不公平」等長段論述,上述詞句並非逐字引文,業經官方頁面逐字核對,應改為如實摘述。第三,參照(66)台函監決字第 07548 號函釋所述的核心意旨,就是肯定「以上包含本數」的原則,與刑法第10條第1項一致。 補充該細則的完整脈絡,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全文為「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一、一般受刑人:(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二、少年受刑人:(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法規現行有效未廢止。 | 類別 | 級別 | 教化 | 操行 | |---|---|---|---| | 一般受刑人 | 第四級 | 2.5分 | 2.5分 | | 一般受刑人 | 第三級 | 3.0分 | 3.0分 | | 一般受刑人 | 第二級 | 3.5分 | 3.5分 | | 一般受刑人 | 第一級 | 4.0分 | 4.0分 | | 少年受刑人 | 第四級 | 3.5分 | 2.5分 | | 少年受刑人 | 第三級 | 4.0分 | 3.0分 | | 少年受刑人 | 第二級 | 4.5分 | 3.5分 | | 少年受刑人 | 第一級 | 5.0分 | 4.0分 | 達到該分數本身就屬「以上」,依法應提出具體事證,並由監務委員會得複查核減,函釋即在解決「剛好達標算不算」的疑義。 見解二:關於數罪併罰的「以上」與「以下」——直接看法條,不靠找不到的判決字號 刑法數罪併罰的典型條文是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同條第6款、第7款對拘役與罰金的併定也有相同體例。 這裡的「以上」「以下」當然包含本數,依刑法第10條第1項解釋,最短可以等於最重的那一刑,最長可以等於各刑加總,但有「不得逾三十年」的法定上限。 部分網路文章曾參照105年度聲字第160號判決所述來引用上述文字,但該字號標示不清,105年度聲字第160號在全台至少14個法院均有同樣案號字號,無法單一特定為哪一法院的哪一裁定,且所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法條原文,並非該裁定獨創見解。經以官方裁判系統檢索,亦未見該裁定就「以上包含本數」有獨立論述。因此本文不以該字號作為權威依據,直接回歸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為準,引用判決時也應先取全文確認主文是「上訴駁回」維持原判,還是「原判決廢棄,發回」尚未確定,並注意是否仍在上訴期間內。 | 併罰種類 | 法條 | 原則區間 | 法定上限 | |---|---|---|---| | 多數有期徒刑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 | 不得逾30年 | | 多數拘役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同上體例 | 不得逾120日 | | 多數罰金 | 刑法第51條第7款 | 同上體例 | 依各罪罰金併定 | 實戰演練!用例子貫通刑、民、行政法 刑法例子:成年、竊盜刑度、數罪併罰怎麼算 1. 成年與責任年齡,不要錯引法條 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在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至於「滿十八歲為成年」的定義,不在刑法第18條,而在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這條在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舊法成年為20歲已走入歷史。修法前後的對照如下: | 項目 | 舊法 | 現行法 | 施行日 | |---|---|---|---| | 民法成年年齡 | 20歲 | 18歲 | 112年1月1日 | | 刑法「14歲以上未滿18歲」 | 得減輕其刑 | 同左 | 現行 | | 刑法「未滿14歲」 | 不罰 | 同左 | 現行 | 所以「十八歲以上」包含剛滿十八歲生日當天的人;「未滿十八歲」則不含十八歲生日當天。 2. 竊盜罪刑度 普通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下」包含判正好五年,「五十萬元以下」包含判正好五十萬元。這個罰金數額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提高至五十萬元的結果,舊法原為五百元以下罰金(23年制定時之數額),遇到舊案要注意新舊法適用與從舊從輕原則,但「以下包含本數」的解釋不變。 3. 數罪併罰數學題 小明犯A罪判3年、B罪判4年、C罪判5年。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應執行刑在最長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之間決定。 - 最長期為5年,「以上包含本數」,所以最低可以定5年。 - 總和為3+4+5=12年,「以下包含本數」,所以最高可以定12年。 - 但不得逾30年,本例12年未逾上限,故法官會在5年至12年之間包含5年與12年本數來裁量,例如6年、10年,或直接定5年、12年均屬合法。 民法例子:契約的「以內」「以前」不能混為一談,期間怎麼算 1. 「以前」不等於「以內」 刑法第10條只列「以上、以下、以內」三者,沒有「以前」。契約寫「每月五號以前支付」,是否包含五號當天,法律並未明定,實務解釋分歧,極易生爭議。正確作法是在契約明寫「含五日」或「至五日24時止」,或寫「最遲於五日前含當日匯入」,不要依賴「以前」二字自行類推。 2. 「三天以內」「一年以內」要看起算點與末日 民法對期間有完整規定,處理「以內」爭議不可只看本數: - 民法第120條第1項: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民法第121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因此「三天以內要到貨」,若契約未明定是否含當日,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實務上常從次日起算三日,第三日末仍在期限內;但買賣雙方最好在契約載明「自訂單成立翌日起算三日內,含第三日」或「至第三日24時止」,並依民法第121條至第123條處理末日遇假日順延的問題。「保證期間一年以內」同理,滿一年的當日是否仍在保證期間內,取決於起算時點與是否含當日,應明定為「自借款日起算一年,至屆滿日24時止」。 | 期間用語 | 起算 | 是否含末日 | 建議寫法 | |---|---|---|---| | 三日以內 | 始日不算入,次日起算 | 包含第3日末 | 明寫「含第三日24時止」 | | 一年以內 | 依曆計算 | 包含屆滿日 | 明寫「至屆滿日24時止」 | | 每月五號以前 | 法律未定義 | 易生爭議 | 改寫「含五日」或「至五日24時止」 | 行政法規例子:所得稅與速限,別把公告數當母法原文 1. 所得稅免稅額與級距 很多人會寫「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每人92,000元,以112年度為例,級距560,001元以上至1,260,000元以下」。數額方向對,但法源表述要精確。 所得稅法第5條的母法基準是「每人全年六萬元」「五十二萬元以下」「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等,並在第5條第4項、第5項授權財政部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公告。92,000元及560,000元、1,260,000元是財政部依該條調整機制公告的112年度金額,不是母法條文直接寫92,000元。而且公告級距的用語是「超過560,000至1,260,000」,是「超過」與「以下」並用,並非「560,001以上至以下」。適用上仍體現包含本數的界限,但引用時應區分基準與公告,並注意「超過」本身就不含本數。 | 項目 | 所得稅法第5條基準 | 112年度財政部公告 | 用語差異 | |---|---|---|---| | 免稅額每人 | 6萬元 | 92,000元 | 基準經CPI調整後公告 | | 課稅級距一段 | 52萬元以下 | 560,000以下 | 公告數已調整 | | 課稅級距二段 | 超過52萬元至117萬元 | 超過560,000至1,260,000 | 「超過」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 2. 交通速限 道路速限標誌常見「限速70」,實務上其含義是70公里為上限,依包含本數原則,剛好70不算超速,超過70才算超速。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多用「超過最高時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等語,並非條文直接寫「時速70公里以下」或「70公里以上」。舉例時宜用一般敘述:「速限標示70,依包含本數原則,70為上限」,不宜指名不存在的條文用語。 重要提醒:有沒有例外?什麼情況會「不包含本數」? 結論是:原則包含,例外極少,且必須有明確依據才能例外。 1. 法律自己有特別定義才算例外 教學上常假設「若本法所稱XX以上,不含本數,以該法為準」,但經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法規查無以「不含本數」作為定義的條文,這類寫法目前屬於假設性教學語句。若真有個別法律特別定義排除本數,當然以該法為準,但現行法少見,需逐法確認,不能自行腦補例外。 2. 用語本身就排除本數,就不是例外而是本來就不含 法條若寫「超過」「未滿」「不滿」「以外」,文義上就是排除本數。例如刑法第18條「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這裡的「未滿」就不含14歲與18歲生日當天;民法第13條「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就包含七歲生日當天。與其說是「以上不含本數的例外」,不如說立法者刻意選了「超過、未滿」來表達不含。 對一般民眾的務實建議是:除非你明確看到該法規的特別定義或條文明確寫「超過、未滿」,否則一律先假設「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數字本身,這個準則適用於生活中絕大多數法律情境。遇到契約或行政公告,最好的自保方式仍是請對方將「是否含當日、含本數」白紙黑字寫清楚。 結語:掌握小規則,保障大權益 記住「包含本數、包含本刑」這個黃金法則,你就能正確解讀新聞的刑度、審視契約的最後履約期限、理解稅款與罰則的界限。法律用語看似生硬,背後追求的是明確與公平。從釐清「以上、以下、以內」開始,再搭配民法期間計算、刑法併罰上限、所得稅公告機制等細節,你對法律的掌握會更貼近實務。下次再看到「以上、以下」,就能自信地判斷數字本身算不算進去,並在簽約或主張權益時,要求把「含本數、至24時止」寫清楚,真正保護自己。 Q:法條寫「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五年算不算在內? 算。依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五年以下」包含五年本身,判五年有期徒刑符合該範圍。若寫「五年以上」,同樣包含五年。 Q:契約寫「三天以內回覆」或「每月五號以前支付」,第三天、第五天當天算不算逾期? 「三天以內」依刑法第10條包含本數,包含第三天,但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且末日遇假日順延,是否含當日仍應以契約明定的起算點與「至第三日24時止」為準。「每月五號以前」因「以前」不在刑法第10條之列,法律未明定是否含當日,實務易生爭議,建議契約直接寫「含五日」或「至五日24時止」。 Q:民法成年是幾歲?跟刑法第18條有什麼不同? 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舊法20歲已修正。刑法第18條規定的是刑事責任年齡「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不是成年定義,兩條不要混用。 Q:數罪併罰的「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可以判多重?有上限嗎? 有上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多數有期徒刑的應執行刑在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之間決定,但不得逾30年;同條第6款拘役不得逾120日,第7款罰金依同式併定。區間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Q:所得稅免稅額92,000元是法條原文嗎? 不是。所得稅法第5條原文基準為每人6萬元及52萬元等數額,授權財政部按CPI調整後公告,112年度公告為92,000元及560,000、1,260,000等,公告用語為「超過」與「以下」並用,引用時應區分母法基準與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