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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以下」包含本數嗎?以內、以前差在哪|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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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以下」包含本數嗎?以內、以前差在哪

在台灣法律裡,法條寫的「以上」、「以下」、「以內」到底有沒有包含數字本身?答案是:原則上有包含,法律用語叫「包含本數」。明文依據是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也就是數字本身要算進去,刑度本身也要算進去。民法、行政法規雖然沒有同一條明文,但實務上大多參照這個慣例來解釋,只有在個別法律有特別定義或依立法意旨明顯要排除時,才會例外不包含。

你是否曾經有這樣的疑惑:新聞說「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如果被判 exactly 五年,算是「以下」嗎?契約寫「三天以內回覆」,那第三天回覆到底來不來得及?別懷疑,這個「以上」、「以下」就是決定權利義務的關鍵字,今天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一次弄懂。

法條寫「以上、以下、以內」到底包不包含數字本身?一句話原則:通常包含本數!

結論先講:通常包含。這不是民眾自行解讀,而是有現行法規依據的。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俱連本數」就是包含數字本身,「俱連本刑」就是包含該刑度本身。舉例來說,寫「五年以下」,五年本身算在內,判五年有期徒刑就是符合「五年以下」的範圍;寫「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判五十萬元罰金也符合。這一項目前列在刑法第10條第1項,107年以前的編排曾將該句列為第10條第1項的一部分,現行條文位置仍為第1項,文字內容一致,現行有效。

要特別提醒的是,這條的效力範圍是「刑法」。很多人會說民法、行政法也一體適用,其實中央法規標準法全文26條並沒有「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的規定,民法也沒有對應的總則性定義。正確理解是:該原則明文見於刑法第10條第1項,民法、行政法領域無明文,實務上多是參照、類推這個解釋慣例來處理,但最終仍要以各該法律有無特別定義及立法意旨為準,不能直接說「法律白紙黑字寫明全部領域都通用」。

用語是否包含本數法源依據備註
以上、以下、以內
原則包含
刑法第10條第1項明文
包含數字本身及本刑本身
超過、未滿、不滿、以外
明確不包含
各條文文義本身
例如「未滿14歲」就不含14歲
以前、以後、之前、之後
法律未明定
查無明文
是否含當日易生爭議,應在契約明寫

這個對照表是實務上最快分辨的方式。看到「以上、以下、以內」先預設包含本數;看到「超過、未滿、不滿」就是刻意要排除本數,兩者不要混用。

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包含本數」?用生活例子秒懂明確性與公平性

法律追求可預測性,如果標準含不含本數都不清楚,執法者和民眾就會各說各話。

情境一:滿額贈 店家公告「消費滿1000元以上,送贈品」。你剛好消費1000元,如果解釋成不含本數,就要1001元才算,多數消費者會覺得不合理。規定「以上包含1000元」,達標就給,標準黑白分明。

情境二:電梯限載 電梯標示「限載10人以下」。「以下包含10人」,第10人進去仍在安全上限內,第11人才超載。如果不含本數,9人就滿載,反而讓標示與常識脫節。

包含本數的規則,讓門檻當天的效力最清楚:達到門檻就是符合門檻,執法、審判與民眾的判斷才能一致。

法院與行政機關怎麼認定「以上」?實際見解解析

見解一:關於受刑人處遇的「以上」——函釋怎麼說

在監獄行刑的實務上,曾有爭議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所稱「在所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具體事證」,成績剛好達到標準,算不算「以上」?

參照函釋所述,該函釋要旨指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以上」應包括本數。其說明欄原文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所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具體事證』,所稱『以上』應包括本數,希查照。」

這裡要釐清三件事。第一,該文書是行政函釋,不是法院判決,發文單位為前司法行政部,性質是法規諮詢意見,僅供行政機關參考,法院仍得依職權獨立解釋,不能直接稱為「判決所述」。第二,該函釋並沒有寫「依行政法解釋慣例,『以上』一詞通常包含本數,除非文義或立法意旨明確排除」以及「如果解釋為不含本數,會讓標準很難落實,對受刑人也不公平」等長段論述,上述詞句並非逐字引文,業經官方頁面逐字核對,應改為如實摘述。第三,參照函釋所述的核心意旨,就是肯定「以上包含本數」的原則,與刑法第10條第1項一致。

補充該細則的完整脈絡,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全文為「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一、一般受刑人:(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二、少年受刑人:(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法規現行有效未廢止。

類別級別教化操行
一般受刑人
第四級
2.5分
2.5分
一般受刑人
第三級
3.0分
3.0分
一般受刑人
第二級
3.5分
3.5分
一般受刑人
第一級
4.0分
4.0分
少年受刑人
第四級
3.5分
2.5分
少年受刑人
第三級
4.0分
3.0分
少年受刑人
第二級
4.5分
3.5分
少年受刑人
第一級
5.0分
4.0分

達到該分數本身就屬「以上」,依法應提出具體事證,並由監務委員會得複查核減,函釋即在解決「剛好達標算不算」的疑義。

見解二:關於數罪併罰的「以上」與「以下」——直接看法條,不靠找不到的判決字號

刑法數罪併罰的典型條文是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同條第6款、刑法第51條第7款對拘役與罰金的併定也有相同體例。

這裡的「以上」「以下」當然包含本數,依刑法第10條第1項解釋,最短可以等於最重的那一刑,最長可以等於各刑加總,但有「不得逾三十年」的法定上限。

部分網路文章曾參照判決所述來引用上述文字,但該字號標示不清,在全台至少14個法院均有同樣案號字號,無法單一特定為哪一法院的哪一裁定,且所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法條原文,並非該裁定獨創見解。經以官方裁判系統檢索,亦未見該裁定就「以上包含本數」有獨立論述。因此本文不以該字號作為權威依據,直接回歸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為準,引用判決時也應先取全文確認主文是「上訴駁回」維持原判,還是「原判決廢棄,發回」尚未確定,並注意是否仍在上訴期間內。

併罰種類法條原則區間法定上限
多數有期徒刑
刑法第51條第5款
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
不得逾30年
多數拘役
刑法第51條第6款
同上體例
不得逾120日
多數罰金
刑法第51條第7款
同上體例
依各罪罰金併定

實戰演練!用例子貫通刑、民、行政法

刑法例子:成年、竊盜刑度、數罪併罰怎麼算

1. 成年與責任年齡,不要錯引法條 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在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至於「滿十八歲為成年」的定義,不在刑法第18條,而在**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這條在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舊法成年為20歲已走入歷史。修法前後的對照如下:

項目舊法現行法施行日
民法成年年齡
20歲
18歲
112年1月1日
刑法「14歲以上未滿18歲」
得減輕其刑
同左
現行
刑法「未滿14歲」
不罰
同左
現行

所以「十八歲以上」包含剛滿十八歲生日當天的人;「未滿十八歲」則不含十八歲生日當天。

2. 竊盜罪刑度 普通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下」包含判正好五年,「五十萬元以下」包含判正好五十萬元。這個罰金數額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提高至五十萬元的結果,舊法原為五百元以下罰金(23年制定時之數額),遇到舊案要注意新舊法適用與從舊從輕原則,但「以下包含本數」的解釋不變。

3. 數罪併罰數學題 小明犯A罪判3年、B罪判4年、C罪判5年。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應執行刑在最長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之間決定。

  • 最長期為5年,「以上包含本數」,所以最低可以定5年。
  • 總和為3+4+5=12年,「以下包含本數」,所以最高可以定12年。
  • 但不得逾30年,本例12年未逾上限,故法官會在5年至12年之間包含5年與12年本數來裁量,例如6年、10年,或直接定5年、12年均屬合法。

民法例子:契約的「以內」「以前」不能混為一談,期間怎麼算

1. 「以前」不等於「以內」 刑法第10條只列「以上、以下、以內」三者,沒有「以前」。契約寫「每月五號以前支付」,是否包含五號當天,法律並未明定,實務解釋分歧,極易生爭議。正確作法是在契約明寫「含五日」或「至五日24時止」,或寫「最遲於五日前含當日匯入」,不要依賴「以前」二字自行類推。

2. 「三天以內」「一年以內」要看起算點與末日 民法對期間有完整規定,處理「以內」爭議不可只看本數:

  • 民法第120條第1項: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民法第121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因此「三天以內要到貨」,若契約未明定是否含當日,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實務上常從次日起算三日,第三日末仍在期限內;但買賣雙方最好在契約載明「自訂單成立翌日起算三日內,含第三日」或「至第三日24時止」,並依民法第121條至第123條處理末日遇假日順延的問題。「保證期間一年以內」同理,滿一年的當日是否仍在保證期間內,取決於起算時點與是否含當日,應明定為「自借款日起算一年,至屆滿日24時止」。

期間用語起算是否含末日建議寫法
三日以內
始日不算入,次日起算
包含第3日末
明寫「含第三日24時止」
一年以內
依曆計算
包含屆滿日
明寫「至屆滿日24時止」
每月五號以前
法律未定義
易生爭議
改寫「含五日」或「至五日24時止」

行政法規例子:所得稅與速限,別把公告數當母法原文

1. 所得稅免稅額與級距 很多人會寫「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每人92,000元,以112年度為例,級距560,001元以上至1,260,000元以下」。數額方向對,但法源表述要精確。

所得稅法第5條的母法基準是「每人全年六萬元」「五十二萬元以下」「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等,並在第5條第4項、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授權財政部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公告。92,000元及560,000元、1,260,000元是財政部依該條調整機制公告的112年度金額,不是母法條文直接寫92,000元。而且公告級距的用語是「超過560,000至1,260,000」,是「超過」與「以下」並用,並非「560,001以上至以下」。適用上仍體現包含本數的界限,但引用時應區分基準與公告,並注意「超過」本身就不含本數。

項目所得稅法第5條基準112年度財政部公告用語差異
免稅額每人
6萬元
92,000元
基準經CPI調整後公告
課稅級距一段
52萬元以下
560,000以下
公告數已調整
課稅級距二段
超過52萬元至117萬元
超過560,000至1,260,000
「超過」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2. 交通速限 道路速限標誌常見「限速70」,實務上其含義是70公里為上限,依包含本數原則,剛好70不算超速,超過70才算超速。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多用「超過最高時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等語,並非條文直接寫「時速70公里以下」或「70公里以上」。舉例時宜用一般敘述:「速限標示70,依包含本數原則,70為上限」,不宜指名不存在的條文用語。

重要提醒:有沒有例外?什麼情況會「不包含本數」?

結論是:原則包含,例外極少,且必須有明確依據才能例外。

1. 法律自己有特別定義才算例外 教學上常假設「若本法所稱XX以上,不含本數,以該法為準」,但經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法規查無以「不含本數」作為定義的條文,這類寫法目前屬於假設性教學語句。若真有個別法律特別定義排除本數,當然以該法為準,但現行法少見,需逐法確認,不能自行腦補例外。

2. 用語本身就排除本數,就不是例外而是本來就不含 法條若寫「超過」「未滿」「不滿」「以外」,文義上就是排除本數。例如刑法第18條「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這裡的「未滿」就不含14歲與18歲生日當天;民法第13條「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就包含七歲生日當天。與其說是「以上不含本數的例外」,不如說立法者刻意選了「超過、未滿」來表達不含。

對一般民眾的務實建議是:除非你明確看到該法規的特別定義或條文明確寫「超過、未滿」,否則一律先假設「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數字本身,這個準則適用於生活中絕大多數法律情境。遇到契約或行政公告,最好的自保方式仍是請對方將「是否含當日、含本數」白紙黑字寫清楚。

結語:掌握小規則,保障大權益

記住「包含本數、包含本刑」這個黃金法則,你就能正確解讀新聞的刑度、審視契約的最後履約期限、理解稅款與罰則的界限。法律用語看似生硬,背後追求的是明確與公平。從釐清「以上、以下、以內」開始,再搭配民法期間計算、刑法併罰上限、所得稅公告機制等細節,你對法律的掌握會更貼近實務。下次再看到「以上、以下」,就能自信地判斷數字本身算不算進去,並在簽約或主張權益時,要求把「含本數、至24時止」寫清楚,真正保護自己。

Q:法條寫「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五年算不算在內?

算。依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五年以下」包含五年本身,判五年有期徒刑符合該範圍。若寫「五年以上」,同樣包含五年。

Q:契約寫「三天以內回覆」或「每月五號以前支付」,第三天、第五天當天算不算逾期?

「三天以內」依刑法第10條包含本數,包含第三天,但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且末日遇假日順延,是否含當日仍應以契約明定的起算點與「至第三日24時止」為準。「每月五號以前」因「以前」不在刑法第10條之列,法律未明定是否含當日,實務易生爭議,建議契約直接寫「含五日」或「至五日24時止」。

Q:民法成年是幾歲?跟刑法第18條有什麼不同?

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舊法20歲已修正。刑法第18條規定的是刑事責任年齡「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不是成年定義,兩條不要混用。

Q:數罪併罰的「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可以判多重?有上限嗎?

有上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多數有期徒刑的應執行刑在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之間決定,但不得逾30年;同條第6款拘役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依同式併定。區間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Q:所得稅免稅額92,000元是法條原文嗎?

不是。所得稅法第5條原文基準為每人6萬元及52萬元等數額,授權財政部按CPI調整後公告,112年度公告為92,000元及560,000、1,260,000等,公告用語為「超過」與「以下」並用,引用時應區分母法基準與年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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