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和和誘如何區分?兩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差異 在法律的世界裡,誘拐案件常常讓人搞不清楚「略誘」和「和誘」到底有什麼不同。這兩個名詞聽起來很像,但其實差別很大,刑度也不同。今天我們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一次搞懂它們的區別! 一、什麼是「和誘」?什麼是「略誘」? 簡單來說,和誘就是「用和平手段」讓別人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而且被誘人可能是同意的(但法律上不一定承認他的同意有效)。略誘則是「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手段」違背被誘人意願,強行帶走。 不過事情沒那麼簡單,因為被誘人的年齡、身分都會影響犯罪的成立。我們先看看刑法條文: - 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還有一些特別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刑法第241條第3項)。也就是說,就算被誘人同意,只要他未滿16歲,就直接當成略誘來處罰,因為法律認為小孩子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 二、構成要件大解析 (一)和誘罪 1. 客觀行為:用「和平手段」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和平手段包括勸說、利誘、欺騙(但欺騙算不算和誘?實務上如果只是用詐術讓被誘人「自願」離開,可能還是和誘,但若詐術已達違背意願的程度,就可能變成略誘)。 2. 被誘人:必須是「未成年人」(未滿18歲),或者「有配偶之人」。如果被誘人是成年人且未婚,原則上不會成立和誘罪,因為他有自主決定權。 3. 主觀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正在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並且有意為之。 4. 同意問題:即使被誘人同意,只要他未滿18歲或有配偶,還是會成立和誘罪。需注意,現行民法已於112年1月1日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同時刪除原民法第13條第3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因結婚年齡與成年年齡已一致(均為18歲),不再有「已結婚未成年人」取得行為能力的問題。但在舊法時期,實務上曾認為已婚未成年人已有自主決定權,可能不成立和誘(參考後述判決)。 (二)略誘罪 1. 客觀行為: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手段,違背被誘人意願,使其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常見的像是強行拉走、恐嚇、下藥迷昏,或者用謊言騙到無法反抗的地步。 2. 被誘人:必須是未成年人(未滿18歲)。但如果是和誘未滿16歲的人,法律直接「以略誘論」,所以未滿16歲的同意也沒用,一律當略誘處理。 3. 主觀故意:行為人必須有略誘的故意。 4. 加重條件:如果行為人意圖營利(例如賣掉被誘人)或意圖性侵,刑度會大幅加重。 (三)關鍵差異 | 項目 | 和誘 | 略誘 | |------|------|------| | 手段 | 和平(被誘人可能同意) | 強暴、脅迫、詐術等(違背意願) | | 被誘人年齡 | 未成年人(未滿18歲)(但滿16歲以上同意仍成立) | 未成年人(未滿18歲),若未滿16歲則同意也視為略誘 | | 同意是否有效 | 無效(因為被誘人無完全行為能力或侵害監督權) | 無效(因為手段已違背意願) | | 刑度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上7年以下,加重可到3~10年 | 三、法院怎麼說?真實判決見解 案例1:外婆帶走外孫女,斷絕聯繫 → 略誘 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XXXX號判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案號省略)中,被告(外婆)未經女兒同意,擅自將外孫女帶到嘉義,而且不告訴女兒行蹤,女兒報警後才尋獲。法院認定: 「上訴人於客觀上已經將甲女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之下,斷絕蕭○○與甲女間之聯繫、刻意使甲女脫離蕭○○之監督而不帶回等行止,已使蕭○○無從行使對甲女之監護權,具有略誘之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4669號判決所述) 雖然外婆辯稱是為了讓女兒休息,帶小孩去參加法會,但法院認為她隱匿行蹤、不讓女兒知道小孩在哪,已經構成略誘罪。這個案例顯示,即使行為人是親屬,只要未經監督權人同意,並以「斷絕聯繫」的方式剝奪監督權,就可能成立略誘。 案例2:誘拐12歲幼女轉賣 → 和誘未滿16歲以略誘論 在早期的一則判決(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XXXX號)中,被告誘拐12歲幼女脫離家庭,並將她轉賣給他人。原審認為是「和誘罪」,但最高法院指出: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應以略誘論。被告行為雖屬和誘,但因被誘人未滿十六歲,仍應成立略誘罪。」(參照最高法院 29 年非字第 36 號 刑事判例判決所述) 也就是說,即使小女孩是自願跟著走的(和誘),但因為她未滿16歲,法律直接視為略誘,刑度較重。這個案例也說明了「和誘未滿16歲以略誘論」的規定。 案例3:已婚未成年人被誘拐 → 不成立略誘? 另一個有趣的判決是關於已婚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在最高法院某判決中(最高法院 20 年上字第 649 號 刑事判例),上訴人誘拐一名未滿20歲但已結婚的女子,原審認為構成略誘罪,但最高法院認為: 「丙○○雖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其行為能力不受限制,故其夫不得再視為保佐人。因此,上訴人誘拐丙○○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二項之略誘罪,而應屬第一項之妨害自由。」 這個判決凸顯了舊法時期「監督權」的基礎:在舊法下,如果被誘人已經結婚,法律上視為有行為能力,不再處於家庭監督權之下,所以誘拐她可能不成立略誘或和誘,但若使用強制手段,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不過需注意,現行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且刪除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的規定,此判決見解在現行法下已無適用餘地。 案例4:和誘、略誘是「繼續犯」 最高法院曾經做出決議,釐清和誘、略誘罪的性質: 「刑法上之和誘、略誘罪應屬繼續犯。此類犯罪行為之不法狀態具有持續性,若被誘人仍處於誘拐者之支配或控制關係中,即應視為犯罪行為之繼續。」(參照最高法院 30 年度刑庭庭長決議判決所述)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從你把人家帶走開始,到被誘人恢復自由為止,犯罪行為一直在持續,所以追訴權時效是從行為終了(例如被誘人獲救)才開始計算。這對法律追訴有重要影響。 四、常見問題 Q&A Q1:如果小孩自己離家出走,父母找到後帶回,會構成略誘或和誘嗎? 不會。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監督權,帶回子女是行使親權,不構成犯罪。但如果父母已經離婚,監護權歸屬一方,未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擅自帶走小孩,就可能觸犯略誘或和誘罪(視手段而定)。實務上曾有父親未經母親同意帶走小孩,被認定為略誘的案例。 Q2:男女朋友私奔,如果一方未滿18歲,父母提告,會成立什麼罪? 如果未滿18歲的一方是自願離家,且沒有使用強暴脅迫,則帶走的一方可能成立「和誘罪」。如果未滿18歲的一方未滿16歲,則直接以略誘論處,刑度更重。如果已滿18歲,且未婚,則不犯罪(因為成年人有自主權)。 Q3:和誘與略誘的刑度差多少? - 和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略誘: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或性侵,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可以看出略誘的刑責明顯較重,而且有最低刑度1年,不能易科罰金的機會較低。 Q4:什麼情況下會加重處罰? 除了上述「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會加重外,如果略誘的是「未滿16歲」的人,本來就是略誘,但若又有營利或性侵意圖,就直接適用加重條款。另外,如果略誘過程中造成被誘人受傷或死亡,還可能與傷害、殺人罪併罰。 Q5:如果被誘人已經成年且有完全行為能力,還會成立犯罪嗎? 原則上不會。因為和誘、略誘罪保護的是家庭監督權,成年人(未婚)有決定自己居住處所的權利,父母不能主張監督權。但若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帶走成年人,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例如私行拘禁),而不是略誘罪。 處理兩種犯罪相關爭議時,和誘罪的法律規定往往也需要一併考量,才能完整評估法律效果。 與本文相關的和誘略一文,針對和誘略誘罪的構成要件有更深入的說明與案例分析。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和誘略誘的說明。 此外,關於和誘罪的相關規定也值得留意。 五、結語 略誘與和誘的區分,關鍵在於手段是否違背被誘人意願,以及被誘人的年齡與身分。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特別嚴格,即使得到同意,只要未滿16歲,就直接當作略誘處理。而略誘罪因為涉及強制手段,刑度也更重。透過真實判決的解析,我們可以更清楚法院的判斷標準。下次看到新聞報導類似事件,你就能一眼看出是略誘還是和誘了! --- 參考判決: - 111年度台上字第4669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XXXX號判決片段 - 最高法院 29 年非字第 36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XXXX號判決片段 - 最高法院 20 年上字第 649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判決片段(案號省略) - 最高法院 30 年度刑庭庭長決議 最高法院決議片段 (以上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司法文書,為說明法律見解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