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結婚登記必備文件:戶政事務所辦理流程完整攻略

2026結婚登記必備文件:戶政事務所辦理流程完整攻略
2026年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必備文件就是雙方身分證正本、現戶戶口名簿正本、符合規格的相片、印章或簽名,以及由二人以上證人親自簽名的結婚書約,並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共同申請登記,婚姻自登記完成日才發生法律效力。本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2026年最新流程、指定結婚登記日的3個辦公日預約技巧、颱風天等不可抗力怎麼算生效日,以及法院對證人資格與虛偽登記的真實見解,讓你不只懂流程更懂權益。
結婚一定要登記才有效嗎?民法第982條登記婚怎麼規定?
結論:一定要登記才算結婚。 台灣自97年5月23日起全面改為登記婚,沒有到戶政機關辦妥登記,法律上就不是夫妻。
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始生效力。條文用語是戶政機關,實務上就是由戶政事務所受理。這個變革的法源是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明定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也就是97年5月23日生效。在此之前採儀式婚,有公開儀式加二人以上證人即為有效;修法後只有完成登記才生效,婚禮辦得再盛大,沒登記仍不生婚姻效力。
💡 小知識:為什麼要改成登記婚?就是為了讓婚姻狀態有公務登記可查,避免過去只靠儀式與證人舉證的爭議,也讓財產制、繼承、子女身分等權利義務的起算點更明確。
實務上要特別注意兩個配套規定。第一,結婚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已調整,民法第12條將成年下修為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980條也同步修正為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原民法第981條、民法第990條已刪除;民法第973條則規定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第二,戶籍法第33條明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雙方必須共同申請,這與舊戶籍法的分戶申請概念不同,也是為什麼原則上不能單方或代理人代辦的原因。(不適用)這項但書對處理97年5月22日以前已舉行公開儀式的舊儀式婚補登記,或結婚已經生效但一方因在海外、羈押、住院等無法會同申請的情形特別重要,新婚自97年5月23日起原則仍須雙方共同到場,不能直接援用單方申請,若有依法不得親自到場的特殊事由,戶所會依第2項啟動跨機關查證程序,程序較為繁複,務必先向戶所確認應備文件與作業方式。
2026結婚登記必備文件清單有哪些?證人要到場嗎?
結論:文件要備齊、證人不用到場但一定要親簽且親見親聞真意。 建議出發前先對照下表逐項勾選。
| 項目 | 內容說明 | 法源與實務規格 | 常見錯誤 |
|---|---|---|---|
雙方身分證正本 | 國民身分證正本,現場查驗身分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4款應提證明文件正本 | 帶影本、帶過期證件 |
現戶戶口名簿正本 | 查驗雙方戶籍資料,需帶現戶戶口名簿 | 戶籍法第33條、戶籍法第58條申請登記致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換領 | 以為只要帶一方、或帶舊式戶口抄本 |
結婚書約 | 載明雙方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 戶政實務上要求結婚書約載明雙方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民法第982條 | 證人未滿18歲、未親簽、內容缺漏 |
印章或簽名 | 申請人可在戶所簽名代替蓋章 | 戶籍登記實務 | 印章與身分證不符但可改簽名 |
相片 | 換領國民身分證用,須符合內政部規格 |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相關實務要求(實務要求最近2年內拍攝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用生活照、大頭貼、規格不符被退件 |
規費 | 換領身分證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4條 | 誤以為登記本身要收費 |
結婚書約的證人資格,法院比你想得更嚴格
很多人以為證人只是簽個名掛名就好,實務上完全不是。民法第982條只寫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發回意旨已明確表示,證人須親見或親聞結婚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始符合法定要件。如果證人根本沒見過雙方、沒聽過雙方親口表示要結婚,只是事後在書約上簽名,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結婚欠缺形式要件,婚姻可能被認無效。該案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尚未確定;最高法院僅指摘原審未調查審認證人是否確有親見親聞即逕認合格,尚嫌速斷,並未以此發回意旨確立法院「必須依職權調查」之一般性規則。這也是本站資料庫中該判決常被引用的原因,實務上已成為審查重點。
另外要提醒,年齡門檻已改為18歲。證人必須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人,依現行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不適任。簽名必須親自為之,不能蓋章代簽或由他人代簽,戶政事務所只做形式審查,不會幫你判斷真意,但日後若涉訟,法院會實質調查。
民法第988條重婚無效與善意例外:前婚沒清就再婚會怎樣?
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二、違反第983條規定,三、違反第985條重婚規定。但同條第3款但書特別設有善意例外: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不適用)
這是什麼意思?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則上重婚的後婚一律無效。但若後婚的雙方當事人是善意且無過失地信賴「前婚已經透過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消滅」才去結婚,即使事後發現前婚的離婚登記有瑕疵或離婚判決其實尚未確定、前婚在法律上仍未消滅,後婚也不會因此被認定無效。對讀者的實務意義是:曾離婚者務必確認前婚是已完成戶所的兩願離婚登記或已取得確定證明書的離婚確定判決,不要只憑口頭約定、分居或尚未確定的判決就再婚,否則若不符合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登記或確定判決的要件,後婚仍可能被法院依第988條第3款認定無效。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前段婚姻未清的,要多帶什麼?
如果一方是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戶政實務上,戶所會查驗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例如單身證明或婚姻狀況證明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護照、以及經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章戳的許可證等,建議事先向預定辦理的戶所確認清單。曾經離婚者,建議攜帶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配偶死亡者,攜帶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以證明前婚已解消。這些都是為了讓戶所能在形式審查範圍內,確認沒有重婚等欠缺要件的情形,若符合上段所述善意信賴登記或確定判決的例外,後婚效力可受保障,否則仍有被認定重婚無效的風險。
費用與換發證件的細節
結婚登記本身不收登記費,但換領證件要收規費。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國民身分證換領每張50元、補領200元;第4條戶口名簿每份30元;第6條結婚證明書每張100元、婚姻紀錄證明書等每張15元;第2條第2款戶籍謄本每張15元。戶籍法第58條也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身分證,所以到場就會一併換發身分證配偶欄及新戶口名簿。符合特定事由者得免費換領,實務上各戶所會依規定辦理。
戶政事務所辦理流程step by step要怎麼跑?一定要兩人到場嗎?
結論:一定要雙方本人共同到場,且要在30日內完成申請,戶所會做形式審查。
1. 決定結婚日期與是否指定日
你可以選婚禮當天登記,也可以另選紀念日。戶政事務所週一至週五上班,部分縣市週六上午有預約服務,但想選假日當紀念日的人,建議用指定結婚登記日的3個辦公日預約技巧處理,詳見下一節。
2. 準備並檢查文件
依上表檢查,尤其結婚書約要先給兩位證人親簽,並填好雙方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戶籍住址。(不適用)
3. 預約或現場辦理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及各縣市戶所多提供線上預約結婚登記服務,建議先預約避免久候。預約時可順便確認是否要同時辦理戶口名簿換發、是否需要翻譯文件驗證等。
4. 雙方共同到戶政事務所
依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原則上必須雙方親自到場辦理,不能委託代理人。(不適用)因此現行新婚原則上仍須雙方會同,僅舊儀式婚補登記或已生效婚姻的特殊情形才能單方申請,例外情形例如一方為受刑人等依法不得親自到場者,戶籍法令另有特殊申請方式,實務上須經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婚姻真偽,程序較複雜,務必先洽戶所。關於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戶政實務上戶所會查驗移民署面談通過的許可證等文件。
5. 櫃檯受理與登錄
戶所承辦人員會核對身分、檢查結婚書約是否具備法定記載與證人簽名,並將資料登錄戶籍系統。戶政機關對結婚登記僅為形式審查,不做實質真意調查,但如果文件明顯不全或有重婚疑慮,戶所會依規定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
6. 換發證件、完成登記生效
完成登錄後,當場換發記載配偶姓名的新身分證及新戶口名簿,婚姻自登記完成時發生效力。(不適用)實務上多數新人會在婚禮前後30日內盡速辦妥,避免影響財產制與其他權益的起算。
戶籍登記的失權與罰則效果要先懂
故意為不實之戶籍登記申請,依戶籍法第76條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更嚴重的是,若明知無結婚真意而虛偽登記,並使戶政公務員將不實婚姻登載於職務上掌管的戶籍公文書,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若事後持不實的戶籍謄本向採實質審查的機關行使,例如辦理其他許可,則另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就指出戶政僅為形式審查,虛偽結婚仍構成214條,該案二審主文為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李吉克、李連美卿均緩刑叁年)。
想選假日當結婚紀念日?指定結婚登記日3個辦公日內怎麼預約最划算?
結論:想把假日當成法律上的結婚日,就用指定結婚登記日,在指定日前3個辦公日內先去戶所辦好,戶所會在你指定的那天才正式登錄生效。
很多人以為戶所沒開就不能當天生效,內政部訂有指定結婚登記日之便民措施,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指定之日期完成登記。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三字第0980001289號函也說明,結婚雙方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辦理,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所依指定日完成登記,結婚即自指定日起發生效力;如未指定,則以戶所受理登記之日為生效日。
實務操作上的重點整理成表:
| 問題 | 答案 |
|---|---|
可以指定哪幾天? | 未來任何一天都可以,包括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 |
要提前幾天去辦? | 指定日前的3個辦公日內,不含指定日當天。辦公日以戶所上班日為準,通常不含例假日。 |
生效日是哪一天? | 以你書面指定的那一天為準,戶所會在當天將資料登入系統並以指定日為結婚登記日。 |
要帶什麼? | 與一般結婚登記相同文件,另填寫指定日申請書。 |
如果沒用指定制,臨時去登記呢? | 以戶所受理並登錄完成的當天為生效日。 |
舉例:你想把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當結婚紀念日,但當天要辦婚禮沒空跑戶所,你可以在5月15日至5月19日之間的3個辦公日內(依戶所公告的辦公日計算,例如5月15日週五、5月18日週一、5月19日週二)先到戶所辦理並指定5月20日為結婚登記日,戶所就會在5月20日幫你完成登錄,法律上婚姻自5月20日生效。
小提醒:指定制度是行政規則給的便民措施,也不是戶籍法第46條或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6條之1至之3。經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戶籍法第46條是關於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也查無第46條之1至之3,切勿引用錯誤條號。另依實務見解,指定結婚登記日僅得指定未來之日期,不得回溯指定已過去的日期作為結婚生效日,讀者勿誤解為可往前回溯。
另一個實用細節是公證結婚與登記的關係。公證結婚只是一種儀式,依民法第982條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生效。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公證結婚時公證人會請當事人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果已經辦了指定結婚登記,但指定日尚未到來,當事人需要證明尚未結婚時,依上開司法院函釋,得以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的戶籍謄本作為證明文件。
颱風天戶所沒開怎麼辦?結婚生效日與戶籍結婚日期差在哪?
結論:戶籍上記載的結婚日期可以是你們實際結婚的那天,但法律上婚姻效力一定從戶所辦妥登記那天才起算。
不可抗力段落最容易被誤寫。正確觀念是,民法第982條採登記生效主義,婚姻的法律效力發生時點以辦妥結婚登記之日為準,不會因為戶籍謄本上寫了較早的日期就提前生效。戶籍法令本身沒有規定因颱風、地震致無法登記時可以溯及生效,相關見解來自法務部函釋。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040024號函釋要旨指出,戶政事務所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日期為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仍應以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13382號函釋則重申,關於此一疑義,本部業於97年3月12日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表示意見在案,見解尚無變更。以上兩份函釋經逐字核對官方原文,並無戶籍資料上的結婚日期仍以實際結婚日為準的長句原文,該長句為坊間改寫並擴張範圍的說法,應改為如實摘述。
實務上會怎麼處理?舉例:小明與小美在2026年7月10日舉辦婚禮並原定當天登記,但因颱風戶所停止上班,兩人在7月12日風雨減緩後補辦登記。戶所會受理補辦,並依戶籍法令及實務作業將戶籍資料的結婚日期欄位登載為當事人申報的結婚日期,但婚姻的法律效力仍自7月12日完成登記時起算,相關權利義務例如財產制、繼承等是否能溯及,常有爭議,建議保留婚禮、書約、證人等證據並諮詢律師。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700202號函釋也再次確認,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須以書面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效力,具有強制性。
特別提醒,不要再引用戶籍法第12條、戶籍法第14條、戶籍法第17條、戶籍法第21條或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來說明不可抗力的生效時點。經查證,戶籍法第12條是輔助登記、戶籍法第14條是死亡登記、戶籍法第17條是遷入登記、戶籍法第21條是變更登記,施行細則第17條是更正出生年月日,均與結婚登記生效時點無關。正確引用應為民法第982條及上開法務部函釋。
法院怎麼說?關於結婚登記的4個重要見解
為了讓你看到法律如何運作,這裡整理四個經全文核對的重要見解,並標明審級與確定狀態,避免誤把發回更審當成定論。
1. 一方拒絕協同登記,另一方可以起訴請求履行嗎?可以,且法院可一造辯論判決
可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指出,結婚登記須由當事人共同申請,若一方拒絕協同,他方得依法請求履行義務。該判決引用當時的戶籍法第25條及戶籍法第48條,認各當事人在法律上即負有協同申請之義務,並引用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1985號判例意旨,須共同申請始能完成登記者,他方得訴請履行。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以一造辯論判決,判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結婚登記。該案為1995年3月31日的一審地院判決,所引條號為舊法,最高法院判例係於舊法(儀式婚、舊戶籍法第25條)時期作成,該判例要旨為「戶籍登記之申請,須由當事人協同為之始克辦理完竣者,各當事人在法律上即負有協同申請之義務;如一方不履行此義務,他方自得訴求其履行」,現行民法第982條採登記婚、戶籍法第33條明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該協同義務見解於現行法下是否當然適用,實務上仍視個案(例如一方失聯、滯外等致無法共同申請時,他方能否訴請協同或改依第33條第1項但書一方申請)而定,讀者不宜逕以前開舊判例作為必然可訴請履行之依據。引用時應加註舊法與現行法的對照,避免沿用已修正的條號。現行戶籍法第33條第1項但書對於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已放寬得由一方申請,並搭配第2項查證機制,是否仍須提起協同登記之訴,應視個案是否屬新法登記婚且雙方均須會同的情形而定。
2. 明知沒有結婚真意卻去登記,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嗎?會
會,且戶政僅形式審查不是護身符。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明確表示,戶政機關就結婚登記之申請,僅針對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書為形式審查,而無實質審查權。如明知無結婚之事實,而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使承辦戶籍登記之公務員將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即足以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該案二審主文為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李吉克、李連美卿均緩刑叁年)。補充法定刑度,刑法第214條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若另持不實戶籍謄本向採實質審查的機關行使,則另論刑法第216條。
3. 證人只是簽名但沒見過雙方,婚姻會無效嗎?可能,法院會依職權調查
可能無效,且法院不能只看簽名就認定合格。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認為,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證人須親見或親聞結婚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始符合法定要件;若證人未親自見聞真意,縱於結婚書約上簽名,結婚之形式要件即有欠缺,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該結婚即屬無效。**特別注意審級狀態:該案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屬於發回更審、尚未引用時應說明是發回意旨,避免寫成定論。同案號另有刑事案件TPSM,111,台上,1104為過失致死案,與婚姻無關,引用時須限定為民事。另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若涉及重婚爭議而後婚當事人係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縱使前婚事後被認定未合法消滅,後婚也不因此無效,此為重婚無效的法定例外,與民法第988條第1款形式要件欠缺的無效事由應分別判斷。
4. 登記婚從何時開始?97年5月23日,法務部函釋已統一見解
自97年5月23日起,登記才生效。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700202號函釋要旨與官方原文一致,依據民法第982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須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此為強制規定,行政機關已加強宣導。實務上,97年5月22日以前已依舊法完成公開儀式婚者,婚姻效力不受影響,但97年5月23日以後的新婚一律適用登記婚。對於97年5月22日以前的舊婚,戶籍法第33條第1項但書允許以一方為申請人補辦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4款但書亦規定雙方與親見儀式的證人到場時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與新法登記婚的雙方共同申請要件不同,適用時應注意新舊法區分。
| 新舊法對照 | 97年5月23日以前 | 97年5月23日以後 |
|---|---|---|
生效要件 | 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 | 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 |
法源 | 舊民法第982條 | 現行民法第982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 |
未登記效果 | 已生效,登記僅為行政管理 | 未登記不生效力,須補辦登記才生效 |
證人要求 | 需在場見聞儀式 | 須親見親聞雙方確有結婚真意並親簽 |
重婚效力 | 重婚無效,無善意例外 | 重婚原則無效,但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者例外有效(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 |
申請人 | 得由一方申請 | 原則雙方共同申請,但97年5月22日前結婚或已生效者得由一方申請(戶籍法第33條第1項但書),必要時戶所得請相關機關查證(同條第2項) |
常見問題 QA
Q:結婚一定要兩人一起去戶政事務所嗎?可以請家人代辦嗎?
A:不可以代辦,原則上必須雙方本人共同到場。 依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自97年5月23日登記婚施行起即採共同申請。僅在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而得由一方申請的但書情形,以及依法不得親自到場的例外情形,例如一方為受刑人等,戶所會依戶籍法第33條第2項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程序較為特殊,請務必事先確認雙方時間能否配合並向戶所洽詢。
Q:結婚書約的證人要幾位?需要親自簽名或到場嗎?
A:需要二人以上證人親自簽名,證人不用到戶所,但必須親見親聞真意。 證人須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結婚真意後親自在書約上簽名。若證人只是掛名簽名,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及最高法院民事發回意旨,婚姻可能因證人未親見親聞真意而欠缺形式要件無效;該發回意旨僅指摘原審未查證人是否親見親聞即有可議,非謂法院已確立一律依職權調查之義務。另依同條第3款但書,重婚是否無效尚有善意信賴登記或確定判決的例外,應與形式要件分別判斷。
Q:如果一方之前有婚姻紀錄,需要帶什麼文件?
A:要帶能證明前婚已解消的文件。 曾離婚者建議攜帶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配偶死亡者攜帶死亡證明相關文件。戶所會做形式審查並查驗是否存在重婚情形,必要時會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若後婚雙方是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縱使事後發現前婚未合法消滅,後婚也不因此無效;反之若未取得登記或確定判決就再婚,仍可能構成重婚而無效。
結語
結婚登記看似繁瑣,但只要掌握登記才生效、雙方共同申請、證人須親見親聞並親簽、以及指定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可預約假日生效等核心,文件備齊就能一次辦好。2026年的實務細節也別忽略:成年已下修為18歲、換發證件的規費標準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戶籍謄本每張15元、第3條身分證換領50元、第4條戶口名簿30元、第6條結婚證明書100元、30日申請期限與逾期催告、以及虛偽登記的罰鍰與刑責,這些都是一般攻略不會寫但法院與戶政實務天天在適用的規定。特別提醒兩項容易被忽略的但書保障:一是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的重婚善意例外,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的後婚不因此無效;二是戶籍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與戶籍法第33條第2項,97年5月22日以前的舊儀式婚或已生效婚姻得由一方申請並由戶所得請相關機關查證,新婚則原則仍須雙方會同。建議出發前再上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確認各戶所的預約與辦公日公告,並向預定辦理的戶所確認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的驗證與面談文件,讓人生大事既浪漫又合法。祝福每一對新人都能順利登記、幸福成家,白頭偕老!
💖 溫馨提醒:法律規定可能會隨時間調整,出發前建議再上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確認最新資訊,或洽戶政事務所詢問最準確的辦理方式。
參考判決來源: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均來自公開判決書,為保障隱私已省略當事人姓名,僅摘錄法律論述部分。詳細判決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2026 結婚登記常見問題(FAQ)
Q:結婚登記後,身分證、戶口名簿何時換發?要多少錢?
A:當場換發,換領身分證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依戶籍法第58條,申請登記致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換領身分證;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換領身分證每張50元、補領200元,戶籍法第4條戶口名簿每份30元,戶籍法第6條結婚證明書每張100元、婚姻紀錄證明書每張15元,戶籍法第2條第2款戶籍謄本每張15元。符合特定事由者得免規費。
Q:可以先辦婚禮再登記嗎?登記日可以和婚禮日不同嗎?
A:可以不同,但法律上只看登記日。 台灣採登記婚,婚禮日期是紀念日,登記日才是生效日。想讓生效日落在婚禮當天或特定假日,可利用指定結婚登記日制度,在指定日前3個辦公日內先去戶所辦好並指定日期,婚姻自指定日生效;未指定者以受理日為準。
Q:法院判決關於結婚登記的見解有哪些?虛偽登記會有什麼責任?
A:重點有三:協同登記可訴請履行、證人須親見親聞、虛偽登記有刑責與罰鍰。 除上述84年度家訴字第12號協同登記義務、形式審查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民事發回意旨指明證人須親見親聞真意、原審未查即有可議外,另依戶籍法第76條故意為不實申請可處3千至9千元罰鍰,刑法第214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行使不實公文書另論刑法第216條,切勿以身試法。另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若後婚係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則不構成重婚無效,此為避免善意當事人受牽連的重要保障。
官方來源
- 《戶籍法》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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