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每人3740萬元新規定|2026最新

2025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每戶免稅額怎麼算?最低稅負制完整解析
「爸爸生前買了好幾張壽險,身故後我們領到將近5,000萬的保險金,沒想到國稅局竟然要我們補稅!」
這可不是個案,許多家庭在收到鉅額保險理賠後,才發現原來保險死亡給付也有免稅額上限,超過的部分必須課徵 「最低稅負」。2025年最新的免稅額是多少?怎麼計算?法院又怎麼看?本文用白話文帶你一次搞懂,並引用真實判決見解,讓你規劃保險時不再踩雷。
一、保險死亡給付不是全部免稅嗎?
很多人都聽過「保險給付免稅」的說法,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確實免納所得稅。這裡的「人身保險」涵蓋範圍很廣,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等所有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不限於死亡給付。
但為了防止高所得者利用保險規避稅負,民國95年開始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就特別規定: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取的 「死亡保險給付」,超過一定金額的部分,必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徵20%的基本稅額。
這個「一定金額」就是所謂的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法律基數為新臺幣3,000萬元,後經物價指數調整,104年度(2015年)起財政部已公告調高為新臺幣3,330萬元(參財政部103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8580號公告),且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5項(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單向上調,故後續年度只會更高,不可能低於3,330萬元。114年度(2025年)之最新公告金額,建議讀者查閱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確認。
也就是說,當你因為家人身故領到保險金時,如果 同一個申報戶 在該年度收到的 所有死亡保險給付加總 超過當年度公告免稅額(例如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就要併入最低稅負計算,可能要多繳一筆稅。
最低稅負制的立法目的,有納稅義務人於訴訟中主張:「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保險給付乃是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所需之合理金額」(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主張)。惟應說明,上開免稅額的設計本身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所明定「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目的在使遺屬有基本生活保障;且該判決為遺產稅行政訴訟事件,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前述主張未獲法院採納,僅可供理解立法政策參考,尚非法院本於職權之判斷。
二、免稅額怎麼算?3,330萬是每人還是每戶?
答案是「每一申報戶」,不是每人。
什麼是「申報戶」?就是你每年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書上包含的所有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以下說明均以「當年度公告免稅額至少為新臺幣3,330萬元」為例(實際金額請依財政部該年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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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A:王先生身故,保險金5,000萬,受益人只有太太一人,太太單獨申報(無扶養親屬)→ 太太的申報戶只有她自己,因此她領到的5,000萬全部算在這個申報戶,超過3,330萬的部分(1,670萬)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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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B:王先生身故,保險金5,000萬,受益人指定為太太2,500萬、成年兒子2,500萬。太太和兒子 各自獨立申報(兒子已成年且未受扶養)→ 兩個申報戶各自收到2,500萬,都 未超過 3,330萬,所以 全部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不用繳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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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C:同上,但兒子未成年,由太太申報扶養 → 太太的申報戶包含了太太和兒子兩人,因此兩人領到的保險金合計5,000萬全部歸入太太的申報戶,超過3,330萬的部分(1,670萬)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所以,如何安排受益人與申報戶的關係,會直接影響稅負,這也是高資產族群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三、哪些保險會受到影響?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只有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其死亡給付才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該款並明定限於「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始有適用,故95年1月1日條例施行日前訂立之保單,依法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此為法律明文,非僅學理主張。
換句話說:
- 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例如自己買保險、自己當受益人(生存保險金),或死亡給付受益人是要保人自己(實務上少見),就不受這條限制。
-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最常見的就是父母當要保人,子女當受益人;或配偶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
- 年金保險:年金保險也有死亡給付(例如保證期間身故返還保單價值),同樣適用。
- 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契約:最低稅負制只適用於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保險契約。該條例於94年12月28日公布、95年1月1日施行。如果是95年以前就買的保單,死亡給付 完全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國稅局可能用其他方式課稅,後續說明)。
四、超過免稅額,稅到底要繳多少?
最低稅負的計算公式: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金額) × 20%
其中:
-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特定保險給付(超過當年度公告免稅額部分)+ 其他加計項目(如海外所得、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
- 扣除金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新臺幣600萬元,經物價指數調整後,112年度公告金額為 670萬元(114年度最新金額請查財政部公告)
⚠️ 注意:這裡的「扣除金額」是最低稅負制專用的門檻,與所得稅法第17條的個人免稅額(每人約97,000元)性質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假設林先生是受益人,今年領到死亡保險給付5,000萬,他沒有其他海外所得,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0。以當年度公告免稅額為3,330萬元、扣除金額670萬元為例:
則:
- 特定保險給付超過免稅額部分 = 5,000萬 - 3,330萬 = 1,670萬
- 基本所得額 = 0 + 1,670萬 = 1,670萬
- 基本稅額 = (1,670萬 - 670萬) × 20% = 1,000萬 × 20% = 200萬元
林先生原本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0,但因為基本稅額200萬 > 0,所以必須補繳200萬元。
如果林先生當年度還有其他高額所得,基本稅額可能會更高。
注意:基本稅額必須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高者繳納。若一般所得稅額已經高於基本稅額,就不必再補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4條)。
五、法院怎麼看這個免稅額?──真實判決見解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的立法精神,有當事人於訴訟中主張:
另一則主張也闡釋:
「觀其立法意旨在於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雖免納所得稅,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惟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以兼顧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之需要」(參照判決原告主張)。
需特別說明,上開兩段均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原告主張」欄所載內容,並非法院本於職權之判斷;該案為遺產稅事件,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主張未獲採納。不過,免稅額的設計確實是為了讓遺屬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超過的部分則回歸課稅公平原則,此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明文可證。早期的法定基數為3,000萬元,後來因應物價指數調整,104年度起已調高至3,330萬元,且依單向上調機制只增不減,立法精神不變。
想深入了解受益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另外,關於 95年以前訂立的保單不適用最低稅負制,除前述法條明文外,該判決原告亦主張:
「被繼承人之保險契約雖早於95年1月1日,尚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縱被告機關執意認定系爭保險理賠金額應併入遺產課稅,至少亦應審酌該條例之立法精神,應將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所需之因素一併列入考慮」(參照判決原告主張)。
這段話的意思是:如果保單是在95年以前買的,依法不用計入最低稅負,但國稅局有時會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併入遺產課稅;此時法院認為,即使要課遺產稅,也應該考量免稅額的立法精神,給予一定額度的免稅空間。惟同前所述,該案為遺產稅事件且原告敗訴,上開均屬原告主張,非法院見解。
六、小心!還有「遺產稅」的實質課稅問題
很多人以為保險死亡給付只要不超過免稅額就完全免稅,但其實還有一個更大的地雷──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然而,國稅局如果認定投保目的 「實質上是以死亡為條件之贈與」 或 「躉繳高額保單、帶病投保、重病投保」 等,就會援引「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而且 沒有3,330萬的免稅額!
實務上,國稅局會審查:
- 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
- 投保動機、保費資金來源
- 投保後不久即身故
- 受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的關係
- 保單是否為躉繳或高額保費
如果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保險金就會全數併入遺產課稅(遺產稅免稅額113年度公告為1,333萬元,稅率10%~20%)。
所以,千萬不要誤以為買保險就一定可以避稅,規劃不當反而可能被補稅加罰。
七、常見問題QA
Q1: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是「每人」3,330萬嗎?
不是,是「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同一個申報戶內所有受益人領到的死亡保險給付都要加總計算。如果受益人分屬不同申報戶(例如成年子女獨立報稅),就可以各自享有當年度公告免稅額(例如3,330萬元)的免稅空間。
Q2:如果保單是在95年以前買的,也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嗎?
不用。最低稅負制只適用於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保險契約,此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明文即明。但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不可不慎。
Q3:受益人有多人,如何計算免稅額?
先看這些受益人在當年度所得稅的申報關係。如果他們屬於同一個申報戶(例如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有保險金加總後,超過當年度公告免稅額的部分計入該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如果分屬不同申報戶,則各自計算。
Q4:超過免稅額的部分,稅率是多少?怎麼算?
稅率固定20%。計算步驟:
- 計算該申報戶全年領到的所有適用保險死亡給付總額(A)
- 若A > 當年度公告免稅額(例如3,330萬),則超過部分(B = A - 公告免稅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B + 其他應計入項目(如海外所得等)
-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金額670萬) × 20%
- 比較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若基本稅額較高,補繳差額。
Q5:保險死亡給付已經課了基本稅額,還會被課遺產稅嗎?
不會重複課稅。如果保險金已經依最低稅負制課稅,國稅局原則上不會再將它計入遺產課稅。但若該保單被認定為「實質課稅」對象,國稅局可能會主張應課遺產稅,此時就會產生爭議,需依個案判斷。
Q6:如果保險金是分期領取,如何計算?
分期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屬於「年金」性質,如果契約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分期給付受益人,仍屬於死亡給付的一種,應於受益人 領取年度 計入該年度所領取的金額,並與當年度其他死亡給付合併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例如,身故後每年領200萬,領10年,則每年領取時都要將200萬加入該年度申報戶的死亡給付總額,超過當年度公告免稅額部分計入該年度基本所得額。
八、結語
保險是家庭保障的重要工具,但稅務規劃不可不知。2025年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法律基數為3,000萬元,經物價指數調整後104年度起已公告為3,330萬元,且依單向上調機制後續年度只會更高,超過部分仍可能被課徵20%的最低稅負。此外,還要留意遺產稅的實質課稅風險。
建議高資產族群在投保前,應與專業稅務顧問討論,妥善安排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架構,並注意保單成立時點(95年1月1日為關鍵分界點),才能合法節稅,真正把愛留給家人。
本文參考判決:
(以上判決內容節錄自臺灣法院實際裁判,為保障當事人隱私,案號予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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