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每人3740萬元新規定 「爸爸生前買了好幾張壽險,身故後我們領到將近5,000萬的保險金,沒想到國稅局竟然要我們補稅!」 這可不是個案,許多家庭在收到鉅額保險理賠後,才發現原來保險死亡給付也有免稅額上限,超過的部分必須課徵 「最低稅負」。2025年最新的免稅額是多少?怎麼計算?法院又怎麼看?本文用白話文帶你一次搞懂,並引用真實判決見解,讓你規劃保險時不再踩雷。 --- 一、保險死亡給付不是全部免稅嗎? 很多人都聽過「保險給付免稅」的說法,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確實免納所得稅。但為了防止高所得者利用保險規避稅負,民國95年開始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就特別規定: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取的 「死亡保險給付」,超過一定金額的部分,必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徵20%的基本稅額。 這個「一定金額」就是所謂的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2025年最新額度為 新臺幣3,740萬元(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 也就是說,當你因為家人身故領到保險金時,如果 同一個申報戶 在該年度收到的 所有死亡保險給付加總 超過3,740萬元,超過的部分就要併入最低稅負計算,可能要多繳一筆稅。 --- 二、免稅額怎麼算?3,740萬是每人還是每戶? 答案是「每一申報戶」,不是每人。 什麼是「申報戶」?就是你每年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書上包含的所有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舉個例子: - 情境A:王先生身故,保險金5,000萬,受益人只有太太一人,太太單獨申報(無扶養親屬)→ 太太的申報戶只有她自己,因此她領到的5,000萬全部算在這個申報戶,超過3,740萬的部分(1,260萬)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 情境B:王先生身故,保險金5,000萬,受益人指定為太太2,500萬、成年兒子2,500萬。太太和兒子 各自獨立申報(兒子已成年且未受扶養)→ 兩個申報戶各自收到2,500萬,都 未超過 3,740萬,所以 全部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不用繳最低稅負。 - 情境C:同上,但兒子未成年,由太太申報扶養 → 太太的申報戶包含了太太和兒子兩人,因此兩人領到的保險金合計5,000萬全部歸入太太的申報戶,超過3,740萬的部分(1,260萬)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所以,如何安排受益人與申報戶的關係,會直接影響稅負,這也是高資產族群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 三、哪些保險會受到影響?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只有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其死亡給付才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換句話說: - 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例如自己買保險、自己當受益人(生存保險金),或死亡給付受益人是要保人自己(實務上少見),就不受這條限制。 -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最常見的就是父母當要保人,子女當受益人;或配偶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 - 年金保險:年金保險也有死亡給付(例如保證期間身故返還保單價值),同樣適用。 - 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契約:最低稅負制只適用於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保險契約。如果是95年以前就買的保單,死亡給付 完全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國稅局可能用其他方式課稅,後續說明)。 --- 四、超過免稅額,稅到底要繳多少? 最低稅負的計算公式: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免稅額) × 20% 其中: -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特定保險給付(超過3,740萬部分)+ 其他加計項目(如海外所得、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 - 免稅額:2025年個人為 750萬元(依物價指數調整,目前為750萬) 假設林先生是受益人,今年領到死亡保險給付5,000萬,他沒有其他海外所得,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0。 則: - 特定保險給付超過免稅額部分 = 5,000萬 - 3,740萬 = 1,260萬 - 基本所得額 = 0 + 1,260萬 = 1,260萬 - 基本稅額 = (1,260萬 - 750萬) × 20% = 510萬 × 20% = 102萬元 林先生原本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0,但因為基本稅額102萬 0,所以必須補繳102萬元。 如果林先生當年度還有其他高額所得,基本稅額可能會更高。 注意:基本稅額必須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高者繳納。若一般所得稅額已經高於基本稅額,就不必再補繳。 --- 五、法院怎麼看這個免稅額?──真實判決見解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的立法精神,法院在判決中說得很清楚: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保險給付乃是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所需之合理金額」(參照102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 另一則判決也闡釋: 「觀其立法意旨在於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雖免納所得稅,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惟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以兼顧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之需要」(參照102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 這兩段都強調,免稅額的設計是為了讓遺屬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超過的部分則回歸課稅公平原則。 早期的免稅額是3,000萬元,後來因應物價指數調整,2025年已調高至3,740萬元,但立法精神不變。 想深入了解受益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另外,法院也特別指出,95年以前訂立的保單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被繼承人之保險契約雖早於95年1月1日,尚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縱被告機關執意認定系爭保險理賠金額應併入遺產課稅,至少亦應審酌該條例之立法精神,應將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所需之因素一併列入考慮」(參照102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 這段話的意思是:如果保單是在95年以前買的,依法不用計入最低稅負,但國稅局有時會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併入遺產課稅;此時法院認為,即使要課遺產稅,也應該考量免稅額的立法精神,給予一定額度的免稅空間。 --- 六、小心!還有「遺產稅」的實質課稅問題 很多人以為保險死亡給付只要不超過3,740萬就完全免稅,但其實還有一個更大的地雷──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然而,國稅局如果認定投保目的 「實質上是以死亡為條件之贈與」 或 「躉繳高額保單、帶病投保、重病投保」 等,就會援引「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而且 沒有3,740萬的免稅額! 實務上,國稅局會審查: - 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 - 投保動機、保費資金來源 - 投保後不久即身故 - 受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的關係 - 保單是否為躉繳或高額保費 如果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保險金就會全數併入遺產課稅(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稅率10%~20%)。 所以,千萬不要誤以為買保險就一定可以避稅,規劃不當反而可能被補稅加罰。 --- 七、常見問題QA Q1: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是「每人」3,740萬嗎? 不是,是「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同一個申報戶內所有受益人領到的死亡保險給付都要加總計算。如果受益人分屬不同申報戶(例如成年子女獨立報稅),就可以各自享有3,740萬的免稅額。 Q2:如果保單是在95年以前買的,也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嗎? 不用。最低稅負制只適用於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保險契約。但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不可不慎。 Q3:受益人有多人,如何計算免稅額? 先看這些受益人在當年度所得稅的申報關係。如果他們屬於同一個申報戶(例如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有保險金加總後,超過3,740萬的部分計入該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如果分屬不同申報戶,則各自計算。 Q4:超過免稅額的部分,稅率是多少?怎麼算? 稅率固定20%。計算步驟: 1. 計算該申報戶全年領到的所有適用保險死亡給付總額(A) 2. 若A 3,740萬,則超過部分(B = A - 3,740萬)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3.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B + 其他應計入項目(如海外所得等) 4.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個人免稅額750萬) × 20% 5. 比較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若基本稅額較高,補繳差額。 Q5:保險死亡給付已經課了基本稅額,還會被課遺產稅嗎? 不會重複課稅。如果保險金已經依最低稅負制課稅,國稅局原則上不會再將它計入遺產課稅。但若該保單被認定為「實質課稅」對象,國稅局可能會主張應課遺產稅,此時就會產生爭議,需依個案判斷。 Q6:如果保險金是分期領取,如何計算? 分期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屬於「年金」性質,如果契約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分期給付受益人,仍屬於死亡給付的一種,應於受益人 領取年度 計入該年度所領取的金額,並與當年度其他死亡給付合併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例如,身故後每年領200萬,領10年,則每年領取時都要將200萬加入該年度申報戶的死亡給付總額,超過3,740萬部分計入該年度基本所得額。 --- 八、結語 保險是家庭保障的重要工具,但稅務規劃不可不知。2025年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雖已提高至3,740萬元,但超過部分仍可能被課徵20%的最低稅負。此外,還要留意遺產稅的實質課稅風險。 建議高資產族群在投保前,應與專業稅務顧問討論,妥善安排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架構,並注意保單成立時點,才能合法節稅,真正把愛留給家人。 --- 本文參考判決: -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闡述免稅額為照顧遺屬生活所需之合理金額 -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說明立法意旨及免稅額適用範圍 -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提及95年以前保單不適用最低稅負,但仍應考量立法精神 (以上判決內容節錄自臺灣法院實際裁判,為保障當事人隱私,案號予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