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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之主文,是統一各庭歧異的法律見解,對提案本案及其後同類案件具拘束力。本表另收錄提案庭經徵詢各庭一致後逕行終局裁判之實質統一見解(標「徵詢統一見解」), 考點價值相同。每則附司法院官方原文連結可查證。
重要度星等(★★★★ 最高)依對司律一二試之出題價值評定; 其中 ★★★★ 並加註 重要 者,為地標級/歷屆高頻、出題價值最高之見解。提案裁定(僅提出爭點、無拘束力)已排除,不列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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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單一建物之非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占有人,是否為土地之占有人並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見解|一、單一建物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非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建物占有人,為土地之占有人。二、上開建物占有人除為土地善意占有人外,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使用土地之利益予土地所有人;善意占有人因受民法第943條、第952條之推定保護,於其適法權利範圍內使用土地有法律上原因,故不負返還義務。
考點|建物承租人(占有人)是否構成土地占有人並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為物權法占有制度與不當得利交錯之經典熱門考點
爭點|軍事機關同意劃撥在營公地供軍人自費建築眷舍使用之公文書是否為行政處分
見解|本件為徵詢一致後逕行判決,認定該類公文書僅屬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之證明而非行政處分,涉及行政處分定性與確認訴訟類型選擇之基礎理論
爭點|土污法12條2項「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是否須主管機關確認造成污染之來源位置,而非僅污染範圍明確
見解|雖非大法庭裁定而係經徵詢其他各庭一致後逕行終局裁判,統一見解認「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須可判斷或確認造成污染之來源位置,非僅污染物濃度達管制標準即可;屬環境法特別法之進階考點,重要度中等。
爭點|行為人不服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核發書面告誡,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
見解|依行政訴訟法263條之4見解歧異移送機制經徵詢統一(非傳統大法庭提案):書面告誡屬刑事偵查程序中之任意處分而非行政處分,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跟騷法新興熱門及審判權劃分重要考點
爭點|行為人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兒少拍攝性影像,是否該當條例36條3項加重要件
見解|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因該項為雙行為犯,須另有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自由之行為方能成立。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考點|偷拍兒少性影像因未壓抑其意思自由,僅論以第1項基本罪不能論以第3項加重犯,為近年特別刑法解釋方法熱門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