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6 題 · 近 5 屆 2 題
訴訟代理權之範圍與消滅、特別代理人、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等送達方式之效力及在途期間與不變期間之計算。
這個考點把「代理人」與「期間」兩個看似無關的區塊綁在一起考,關鍵是它們透過送達接在一起——期間何時起算,取決於向誰送達才合法。三條主軸:(1) 代理權範圍,§70 訴訟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2) 代理權存續,§73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且依§173,有訴訟代理人時當事人死亡不生當然停止;(3) 送達與期間,§132 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應向代理人送達,§162 在途期間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扣除,且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連法定期間也不扣。歷屆 6 題,全站錯誤率超過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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