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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複保險與再保險

歷屆 7 題 · 近 5 屆 4

複保險之構成要件、通知義務與惡意複保險之效果,以及再保險之法律關係與原被保險人之地位。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的是「一個標的、多張保單」與「保險人再去保險」兩種特殊架構。複保險指同一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契約(§35,四要件缺一不可)。要保人原則上負通知義務(§36),善意但超額時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擔、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標的價值(§38,禁止得利);若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複保險,則契約無效(§37)。再保險是保險人把自己承保的危險再轉向他保險人投保(§39),是獨立契約,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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