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3 題
罪數論之判斷,包括想像競合、法條競合吸收關係、接續犯與繼續犯之認定及其與追訴時效之關係。
這個考點考的是「一個犯罪行為到底算幾個罪、怎麼處罰」的罪數論。核心先分「行為數」: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55),從一重處斷;數個行為犯數罪、裁判確定前一起判=數罪併罰(§50)。再往下延伸兩個常考概念:法條競合(一行為表面符合多條,但因特別、補充、吸收關係只論一罪,屬單純一罪,與想像競合不同);以及接續犯(數個舉動但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為一個行為,論以一罪)與繼續犯(如放火、私行拘禁,行為與狀態持續,攸關追訴時效起算)。放火罪§173常被拿來當作「一個放火行為燒死數人」的想像競合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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