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5 題
權利能力之始期終期、胎兒之權利能力保護、住所之設定認定,以及死亡宣告之推定死亡時點與撤銷效果。
這是民法總則開場的基本功考點,考三塊:權利能力的始期終期與胎兒保護(§6、§7)、住所的認定(§20久住意思+居住事實、§21法定住所)、死亡宣告制度(§8聲請要件、§9推定死亡時點)。歷屆共7題、近5屆5題,年年輪流出。胎兒是最熱的子題:損害賠償「視為既已出生」但收養契約因無權利能力而無效,一正一反最愛對照著考;死亡宣告則必考「推定死亡時點」的日期計算與利害關係人範圍,是送分與送命一線之隔的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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