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4 題 · 近 5 屆 5 題
法定繼承人之範圍順序與應繼分、胎兒之繼承能力、繼承回復請求權,及繼承權絕對相對喪失事由。
這個考點是繼承編的入口,也是最容易「算錯一步、全盤皆錯」的地方。體系上分三層:第一層決定「誰是繼承人」——除配偶外依§1138的四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恆為繼承人但應繼分隨順序浮動(§1144),同順序數人按人數平均(§1141),胎兒依§7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既已出生而具繼承能力;第二層處理「繼承人少了怎麼補」——§1140代位繼承,但只補第一順序;第三層處理「誰被踢出去」——§1145的五款失權事由,再配§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作為救濟。歷屆14題、近5屆5題,年年都有,而且出題手法非常固定:先用離婚、再婚、收養終止、同時死亡、繼母子關係把「繼承人範圍」攪亂,再叫你算錢;或者拿§1145逐款設陷阱,測你分不分得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只要把三層架構跑成固定流程,這是最不該失分的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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