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2 題 · 近 5 屆 5 題
緩刑之宣告要件、附條件與撤銷事由,及假釋之要件、撤銷與期滿擬制執行完畢之效力。
緩刑與假釋分屬兩個階段,考題最愛擺在一起讓你混淆。緩刑作用在「判決宣告階段」: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74Ⅰ兩款前科要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假釋作用在「執行階段」:依§77Ⅰ,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實據,報請法務部許其出獄。撤銷分兩軌:緩刑有§75「應」撤銷與§75-1「得」撤銷;假釋依§78亦分應撤銷(受逾六月徒刑確定)與得撤銷(受緩刑或六月以下且有再入監必要)——此二階設計源自釋字第796號宣告舊法一律撤銷違憲後之111年修法。期滿效果更是必考對照:緩刑期滿是「刑之宣告失其效力」(§76),假釋期滿是「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79Ⅰ)。歷屆12題、近5屆5題。⚠️115年3月14日施行之修法已增訂§78-1、§78-2並修正§79-1,舊題本引「§79-1第5項」者已移列至§78-2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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