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8 題 · 近 5 屆 10 題
受監護宣告人之無行為能力與受輔助宣告人應經同意行為之效力,含成年監護、意定監護與監護人選任辭任。
這個考點考的是「兩種宣告、兩種效果」:受監護宣告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15),意思表示一律無效(§75);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行為能力,只是做§15條之2所列的重要行為(保證、借貸、贈與、訴訟、不動產處分等)要經輔助人同意,未經同意是效力未定,經承認才有效。再往外延伸到成年監護制度:監護人由法院選定(§1111)、意定監護、監護人辭任。歷屆共18題、近5屆就出了10題,幾乎年年必考,而且題目最愛用「宣告原因已消滅但還沒撤銷」「17歲受監護宣告」這種情境測試你是否真的懂宣告的形式效力,是投資報酬率極高的送分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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