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2 題 · 近 5 屆 5 題
法官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機關與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機關爭議案件、審查客體範圍、解釋(判決)之效力宣告方式與司法審查界限(政治問題理論)。
這個考點考「誰可以把案件送進憲法法庭、送什麼、效力如何」,歷屆12題、近5屆5題,且橫跨新舊法制——釋字371已明文化為憲訴法§55,新舊對照本身就是考點。主軸有四:一是法官聲請:繫屬中+合理確信違憲+客觀具體理由,停止訴訟且無須院長核可(集中式審查);二是機關與立委聲請:一級機關(院)與地方自治團體可聲請、部會須經行政院層轉,立委門檻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三是機關爭議案件:限國家最高機關、先協商、6個月不變期間;四是客體與界限:判例、行政處分非審查客體,固有疆域屬政治問題不予解釋(釋328)。
核心法條白話 · 出題模式 · 易錯陷阱 · 考場速記 · 歷屆考題
訂閱會員解鎖此考點完整解析,並可直接練習全部 12 題歷屆考題(含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