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5 題
自治事項之合法性監督與委辦事項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自治法規牴觸上位規範之無效宣告、代行處理、停職與聲請司法解釋救濟。
這個考點考中央怎麼管地方、地方怎麼反擊:核心骨架是「自治事項僅受合法性監督、委辦事項加碼合目的性監督」(地方制度法第75條、釋字553),延伸出三條支線——自治法規牴觸上位規範的函告無效與救濟(第30條、釋字527:條例找立法機關、規則找行政機關聲請解釋)、代行處理的要件程序(第76條)、地方首長涉刑案的停職解職(第78、79條)。歷屆共10題、近5屆考5題,110年一年連出2題聲請解釋題,「哪些爭議可以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哪些只能走行政爭訟或協商」是最會考倒人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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